前妻為了婚前房產,為條件,現在離婚了要爭奪孩子撫養權,現在女方沒有收入現在女兒一歲,男方有三套房子 (婚前房產)法院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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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說情解困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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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良知是最好的法律
離婚是協議離婚的,從辦理離婚登記那一刻起,離婚協議已生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並非離婚協議約定子女的直接撫養人後就不得再變更。女方可以起訴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人,這是她享有的權利。但法院是否支援,主要從變更直接撫養人是否更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成長。如果變更並非更有利,一般不支援。
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直接撫養人突然患有重大疾病,沒有能力撫養,或患有傳染病,可能會感染未成年;
2、直接撫養人有賭博、吸毒等行為;
3、虐待未成年人;
4、因為工作等原因,沒有時間照顧未成年人,而另一方具有的;
5、未成年人同意變更的;
6、其他符合變更撫養人對未成年人更有利的。
因此,要求變更人需要向法庭舉證,證明直接撫養人存在不應再繼續撫養未成年人的情形。舉證不能,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第一,收集證據,證明女方為過錯方,導致你們離婚。
第二,證明女方單純為爭奪房產導致她爭奪撫養權。
第三,證明己方才是適合和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
有上述三,她是拿不到孩子撫養權的。
不過,從道德和現實來講,沒有必要做那麼狠心,畢竟夫妻一場,她也是女兒的母親,你有三處房產,給她一處又何妨?孩子你們可以協商,不確定誰養,讓孩子在幸福中長大,她在你和她媽媽之間,都可以生活,你覺得,這樣會不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