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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46017484732

    關於車輛超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此條規定並未排除公交車與校車,當然適用於上述兩種車輛。如果超載,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是罰款。 相應的法律責任是: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交警在執法時主要是根據行駛證上記載的核定載客人數作為參照。   這個核定載客人數主要是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GB7258-2004《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制定,根據該國家標準:   4.5.3 客車乘員數核定   4.5.3.1 按乘員質量核定:按 GB/T 12428 確定。   4.5.3.2 按座墊寬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積核定:座墊寬按每1 人不小於400 mm 核定;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積計算:城市公共汽車及無軌電車按每1 人不小於0.125 ㎡ 核定,其它城市客車按每1 人不小於0.15 ㎡ 核定,長途客車和旅遊客車及車長不大於 6m 的客車不允許核定站立人數。設立席的客車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積按 GB/T 12428 確定。   注:城市公共汽車是指僅在城市道路上運營使用的公共汽車。   也就是說,公交車的核定載客人數應該是座位數+站立乘客有效面積(㎡)除以0.125㎡。   另外,根據GB/T 12428-2005《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站立乘客有效面積為: 3.5   站立乘客有效面積 the surface are available for standing passengers 客車行駛狀態下站立乘客使用的有效面積。從乘客區有效面積中減去以下各項面積而計算得出(重複部分除外):   a) 在可乘坐狀態下乘客座椅的所佔面積及座椅正前方300mm(位於輪罩上的側向座椅正前方為225mm)區域的面積;   b) 駕駛員座椅調至最後位置時,透過坐墊表面中心和安裝在車輛另一側(非駕駛員座椅側)的車外後視鏡中心的鉛垂平面前方的面積。   c) 後軸處及其後通道和雙層客車下層地板以上淨高度小於1770m的面積,其他車內淨高度小於1850mm的所有區域面積(扶手不計算在內)。   d) 地板坡度超過相關標準允許值的面積;   e) 在地板上凸起部分高於8 mm且不能放置400mm×300mm矩形的面積;   f) 除車門處踏步外,任何深度小於300mm的踏步面積;   g) 當所有座椅(不包括摺疊座椅)都被坐滿時站立乘客不能進入的所有區域的面積;   h) 雙層客車上層面積;   i) 輪椅區所佔空間面積;   j) 客車上不允許站立的其他區域的面積。 (上述資料查詢可能不全或者過時(可能有國家標準更換新的了我沒查到),若有差錯請指正) (針對@李奇的評論,關於城市公交車普遍超載的問題)   其實,有關規定在實際執法操作過程中是存在難度的。公交車超載時一般都是高峰時期,在這一時期交警忙於疏導交通對於一些違法行為可能就視而不見。   就算真的要管,要求車輛停下,並讓所有乘客下車清點人數,這會導致交通堵塞而且耽誤了乘客的時間,會引起乘客的不滿和反對。   就算髮現了超載要進行處罰,那麼顯然就要要求公交車消除違法狀態,也就是一部分乘客要下車等待公交公司派車來接或者搭乘下一輛公交車(很可能還是超載的),這可能沒有乘客願意去做。 因此交警綜合各方面的考慮,一般都不會查處這種違法行為,畢竟是捱罵的事情。   而讓公交司機主動遵守有關規定也很困難,總不能不讓乘客上車,況且這一輛超載不讓上,下一輛很可能還是超載,那有些站點很可能就永遠都不會有乘客可以上車了。公交司機一般也不會主動去阻止乘客上車,一是要忙著開車,二是會捱罵。   所以有關法律法規在公交車這個問題上就面臨了執法難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也許需要從增加運力、最佳化公共交通體系等方面著手而不是簡單的查處公交車超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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