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四)營運車輛在執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准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定辦理營運過戶手續,並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按本條第(一)或第(三)項處罰。(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客、貨運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後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汽車每輛處以100元的罰款,其它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對違反經營許可管理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道路運輸經營者超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三)客、貨運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或使用無效道路運輸證擅自從事營業性客、貨運輸的,沒收無效道路運輸證,汽車每輛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0元。(四)營運車輛在執行中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的,汽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五)營運車輛超越道路運輸證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六)偽造、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者按本條第(一)、(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七)用不正當手段向道路運政機構騙取道路運輸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八)未經縣級以上道路運政機構核准擅自購置營運車輛的,每車處以購車價3%以上5%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10000元。(九)營運車輛易主未按規定辦理營運過戶手續,並繼續從事營運的,對原經營者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新經營者分別情況按本條第(一)或第(三)項處罰。(十)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道路運政機構辦理年度審驗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客、貨運輸經營者所持道路運輸證未加蓋有效年度審驗章的,從年審的最後期限算起,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汽車每輛處以100元的罰款,其它機動車每輛處以50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十一)道路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停業、歇業手續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