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心身狀態。處於這種狀態的人,由於軀體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礙,不能或難以適應正常社會的生活和工作。因病致殘稱病殘。因傷致殘稱傷殘。構成殘疾的要素主要有3個:①有由於疾病或外傷所導致的一種現代醫學條件下尚無法使之完全“復原”的器官或組織的“終局狀態”。這種終局狀態的存在,是殘疾的病理要素,又稱病理損害。這是殘疾的必備要素。②有病理損害導致的軀體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喪失。這是殘疾的生理功能障礙要素。③有由於生理功能障礙或病理損害造成的在完成與其年齡、性別、文化相適應的社會角色方面的困難,這是殘疾的社會角色障礙。又稱社會功能障礙、社會環境障礙。狹義的殘疾人主要指同時具備三要素的或以社會角色障礙為主的殘疾者,他們是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殘疾物件。廣義的殘疾人實際上指生理功能殘疾人。廣義的殘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殘疾。殘疾人應當得到社會的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業、住房、參加政治社團、利用公共設施、謀求經濟自主等方面,有權充分參與社會並獲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機會。”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宣言》(1978.12.9)規定的基本宗旨。
採取各種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聯合國殘疾人世界行動綱領(1983~1992)》中規定的首要任務和目標。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殘原因流行學的動態分析和研究系統。對致殘的10大原因(疾病、遺傳變異和先天畸形、營養不良、藥物毒物傷害、社會和家庭變革中的心理衝擊、交通事故、職業病和職業勞動事故、環境汙染、自然災害、戰爭)進行有地區針對性的逐年的統計分析,為地區具體的預防決策提供依據。另外,從醫療衛生、行政管理兩個方面,推行綜合性的兩級預防方案,並使之逐步落實。兒童殘疾預防的關鍵是控制先天性及遺傳性疾病。嚴格控制近親結婚,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妊娠遺傳學檢查,是預防工作的中心。
殘疾 人的身體一級的失調。反映損傷給器官功能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後果。中國臺灣稱“傷殘”,香港稱“弱能”。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按殘疾的不同程度和影響,提出以下解釋:
傷殘(有譯為缺損、能力障礙與形態異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異常。例如腦血管意外的偏癱,或由於疾病或外傷的大腿截肢。可以說是從生物學觀點所領會的殘疾。
殘疾(也有譯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當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狀態。
殘障(嚴重殘疾):由於殘疾程度嚴重,不但個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影響到參加社會活動和工作。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種心身狀態。處於這種狀態的人,由於軀體功能或精神心理的障礙,不能或難以適應正常社會的生活和工作。因病致殘稱病殘。因傷致殘稱傷殘。構成殘疾的要素主要有3個:①有由於疾病或外傷所導致的一種現代醫學條件下尚無法使之完全“復原”的器官或組織的“終局狀態”。這種終局狀態的存在,是殘疾的病理要素,又稱病理損害。這是殘疾的必備要素。②有病理損害導致的軀體生理功能或精神心理功能的低下或喪失。這是殘疾的生理功能障礙要素。③有由於生理功能障礙或病理損害造成的在完成與其年齡、性別、文化相適應的社會角色方面的困難,這是殘疾的社會角色障礙。又稱社會功能障礙、社會環境障礙。狹義的殘疾人主要指同時具備三要素的或以社會角色障礙為主的殘疾者,他們是政府和社會關注的殘疾物件。廣義的殘疾人實際上指生理功能殘疾人。廣義的殘疾也泛指生理功能殘疾。殘疾人應當得到社會的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在家庭生活、教育、就業、住房、參加政治社團、利用公共設施、謀求經濟自主等方面,有權充分參與社會並獲得和健全人同等的機會。”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宣言》(1978.12.9)規定的基本宗旨。
採取各種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聯合國殘疾人世界行動綱領(1983~1992)》中規定的首要任務和目標。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殘原因流行學的動態分析和研究系統。對致殘的10大原因(疾病、遺傳變異和先天畸形、營養不良、藥物毒物傷害、社會和家庭變革中的心理衝擊、交通事故、職業病和職業勞動事故、環境汙染、自然災害、戰爭)進行有地區針對性的逐年的統計分析,為地區具體的預防決策提供依據。另外,從醫療衛生、行政管理兩個方面,推行綜合性的兩級預防方案,並使之逐步落實。兒童殘疾預防的關鍵是控制先天性及遺傳性疾病。嚴格控制近親結婚,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妊娠遺傳學檢查,是預防工作的中心。
殘疾 人的身體一級的失調。反映損傷給器官功能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後果。中國臺灣稱“傷殘”,香港稱“弱能”。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按殘疾的不同程度和影響,提出以下解釋:
傷殘(有譯為缺損、能力障礙與形態異常):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異常。例如腦血管意外的偏癱,或由於疾病或外傷的大腿截肢。可以說是從生物學觀點所領會的殘疾。
殘疾(也有譯為“能力低下”):是指正常人當然可以完成的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以及其他能力受到削弱的狀態。
殘障(嚴重殘疾):由於殘疾程度嚴重,不但個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影響到參加社會活動和工作。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