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擴充套件資料:1、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2、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4、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擴充套件資料:1、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產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2、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3、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4、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