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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東小汪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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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綠茵樹下養精神
提醒:“沒有療效”,需醫學證明,口說無憑。而要獲得醫學證明。簡而言之有這麼幾個事情要做:首先,必須對患者進行全面的醫學檢查,獲得相應的檢查資料。第二,組織專家對檢查資料進行全面科學的分析。第三,對藥品生產企業的各項資質、各項技術資料及企業所依據的藥典是否規範、是否科學等進行全面評估。第四,也是最要命的,就是患者需證明其是完全按照醫囑進行服用的,並且在服用期間,無任何可能導致影響藥效的行為。這些事情,應該都是需要滴,所需金額,也絕對是要>藥費滴……。啥啥有風險,進去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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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84914486214新光
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效也不是絕對的,有的病是修復性的治療,外表看不出來的,比如,補鐵補維生素,補鈣等等。
不能,看病不是合同關係,就算是合同都無法做到,生病是極其複雜的,療效評價標準也不一樣
按照中國法律,如果說醫患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的話,那麼醫患關係將只能是一種合同關係。由於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正呈現多元化趨勢,而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中的醫患關係是不同的,所以筆者就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主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的醫患關係進行探討。
一、就醫的行為是否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合法行為。而民事法律關係是中國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從表面上看,醫患之間似乎是一種平等的關係,然而深入到實際的醫療活動中去考察醫患關係,就可以發現醫患關係實際上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而非平等。患者自入院後就置於醫生控制之下,從治療方案的選定到飲食起居莫不遵從醫囑。雖然近年來有病人選擇醫生之說,但仍然無助於患者擺脫從屬地位。而且在疾病的診療過程中患者還必須配合醫生的治療,扣緊了患者的從屬地位。而由醫患之間的不平等地位是難以推斷出醫患關係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
二、患者就醫的行為是否具有合同的諸般特點
從表面上看,患者看病支付費用;醫生接診,收取價金。似乎正符合合同的等價有償的特點。然而深入觀察將會發現,如果將醫患關係定位為一種合同關係,將會面臨多麼大的尷尬。
首先,合同簽訂的基礎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然而自執業醫師法頒佈之後,醫生就被規定了一系列的法定義務:“對危急患者,醫生應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生應當服從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醫生被賦予了公法上的強制義務,此時他對患者是沒有選擇權的,也就更談不到什麼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正常的診療活動中,患者可以點醫生為其服務,而醫生不能挑選患者,也已成為醫業的共識,可見,在醫患關係中,醫生由於負有特定的義務,他的意思表示是不被考慮的,也就談不到合同成立的最基本條件-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患者就醫的行為也根本談不到等價有償。醫療收費是勞務收費中的事業性收費的一種。與由服務成本、利潤、稅金構成的經營性收費不同,事業性收費只計算服務成本或彌補事業經費不足部分。中國醫院目前的經費來源主要有政府投入、醫療服務收費和藥品收入三部分。而且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將在今後若干年內將藥品收入從醫院收入中剝離出去,實現醫院分開。按照這個趨勢,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今後的經費來源將主要是政府投入和醫療服務收費。而其中向患者收取的醫療服務收費只是用以彌補衛生事業經費的不足。可見在患者就醫過程中,患者享受到的醫療服務和他所支付的價金是不對等的。據此則合同關係的另一基本要素-等價有償在醫患關係中也是不存在的。
第三,如果真的將醫患關係理解為合同關係,那麼合同的標的是什麼?是醫生的醫療服務?那麼醫生是否可以只提供服務而不論患者生死,就像飯店只提供菜餚而不必顧及顧客是否吃飽一樣?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其實這可以從醫學生誓言中找到答案,無論那一個醫學生在步入醫學學府的第一天的宣誓的第一句話就是“健康所繫,性命相托”,顯然在醫患關係中,在患者的就醫過程中,無論醫生還是患者關注的決不是單純的醫療服務,而是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而當將生命和健康作為合同標的又實在具有太多的不確定性,什麼樣算健康?沒病算不算健康?亞健康人群算不算健康?由於醫學尚有許多未知領域,而個人的體質千差萬別,可以說任何一種疾病的療程、轉歸都是不確定的,舉一個簡單例子,流感每個人都得過,似乎在醫院有一週的時間可以治癒,但恰恰是一場亞洲流感在美國奪走了5萬餘人的生命。而疾病的療程不確定就決定了所謂醫療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患者支付金額的不確定;疾病的轉歸不確定就決定了所謂醫療合同完成形式的不確定。然而一個履行期限不確定、支付價金不確定、完成形式不確定、甚至連標的都不確定合同還能稱之為合同嗎?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患關係實在不能單純地用合同關係加以規範。否則將會抹殺衛生事業的福利性特徵,進而導致衛生事業的軸心偏離公正、人道的軌道,使應該人人享有的初級衛生保健因經濟差異而差別懸殊。有鑑於此,筆者認為應該進行特別立法以規範醫患關係。綜合考慮社會發展的需要、醫學發展的需要、社會主義人權發展的需要,以及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戰略目標的需要,確立一種能夠適應社會發展和真正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益的社會主義醫患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