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這兩家所謂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幾位所謂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是誰,這都不是專業律師應該提出的質疑。
1、在案已有司法鑑定意見,律師的質證應該針對的是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對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在實體上、程式上以及鑑定機構、鑑定人的鑑定資格上提出其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透過這些不合規定之處,實現重新鑑定的目的。
而重新鑑定需要法庭的認可,並由法庭委託。
律師沒有這樣做,而是拿出其他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拿出其他所謂的專家的意見,那我的問題就來了:這些鑑定機構使用的檢材是哪裡來的,是不是通過了合法的途徑?是不是合法的檢材?
沒有經過質證的資料,怎麼可以做檢材。
辯護方拿著被害人的資料私自去做鑑定,不合法律規程。
這些所謂的專家有沒有資格看到本屬於被害人隱私的東西?
竊以為,他們沒有資格。
2、從反映出來的情況看,辯護方提出這些鑑定機構和所謂專家的意見,其目的不是為了重新鑑定,而是想用這些直接推翻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這就有些小兒科了。
他們有何資格對書證進行“審查”?根本就沒有嘛。
你資格再老,人家沒有委託你,你也無權發表意見。
你不支援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你有什麼資格支援或者不支援?
各司其職,是司法程式上最應該做到的。
越殂代皰,是不應該的。
不論這兩家所謂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幾位所謂的法醫專家、婦科專家、DNA專家,是誰,這都不是專業律師應該提出的質疑。
1、在案已有司法鑑定意見,律師的質證應該針對的是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對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在實體上、程式上以及鑑定機構、鑑定人的鑑定資格上提出其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透過這些不合規定之處,實現重新鑑定的目的。
而重新鑑定需要法庭的認可,並由法庭委託。
律師沒有這樣做,而是拿出其他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拿出其他所謂的專家的意見,那我的問題就來了:這些鑑定機構使用的檢材是哪裡來的,是不是通過了合法的途徑?是不是合法的檢材?
沒有經過質證的資料,怎麼可以做檢材。
辯護方拿著被害人的資料私自去做鑑定,不合法律規程。
這些所謂的專家有沒有資格看到本屬於被害人隱私的東西?
竊以為,他們沒有資格。
2、從反映出來的情況看,辯護方提出這些鑑定機構和所謂專家的意見,其目的不是為了重新鑑定,而是想用這些直接推翻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這就有些小兒科了。
他們有何資格對書證進行“審查”?根本就沒有嘛。
你資格再老,人家沒有委託你,你也無權發表意見。
你不支援在案的司法鑑定意見,你有什麼資格支援或者不支援?
各司其職,是司法程式上最應該做到的。
越殂代皰,是不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