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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早寶育兒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基本規定

    (一)《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

    在新《企業財務通則》實施之前,中國內資企業一直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透過"應付福利費"列支核算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各項開支。

    財政部(92)財工字第574號《頒發〈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的通知》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福利費按照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職工福利費主要用於職工的醫藥費(包括企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髮室、幼兒園託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的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不包括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同時頒發的其他行業財務制度有相似的規定)

    新《企業財務通則》改變了這一格局。財政部《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後,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衝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餘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餘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餘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彌補。

    2、餘額為結餘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餘使用完畢後,再按照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中,針對金融企業以前年度應付福利費結餘的使用、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新會計準則的規定

    新會計準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不再設定"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範圍的支出,透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關於新舊準則的過渡與銜接,《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後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內容,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一書中將其解釋為:"主要是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或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內設醫務室、職工浴室、理髮室、託兒所等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三)稅收法規相關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項規定與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法中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政策基本一致,但與原內資企業適用的原稅收政策存在明顯差異。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這裡兼有預提的性質,只要計提基數和比例符合規定,即使提而未用形成餘額也可稅前扣除。與之不同的是,新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比例固然仍為14%,但計提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不再有計稅工資總額概念。其次,新稅法強調稅前扣除的必須是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再採用按比例提取扣除的做法。

    關於新稅法實施之前的福利費餘額的處理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三條規定:"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衝減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企業以前年度累計計提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範疇,稅法也作出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以下簡稱3號文)指出:《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裝置、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裝置、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卹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定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定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顯然,稅法對職工福利費內容規定得更為詳細和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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