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臨時線路審批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使用不當造成臨時線路漏電或觸電引發事故,根據《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級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建築施工、大型安裝及生產現場因使用電氣裝置和電動工具而臨時拉接的電源線路。
第二章 臨時線路範圍
第三條 凡未按電氣規範敷設的線路均屬臨時線。
第四條 為了建築施工、裝置除錯及臨時使用的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而拉接的電源線屬臨時線路。
第五條 易燃易爆及火災危險場所內未達到其相應防火要求的電氣線路。
第三章 職 責
第六條 環境安全保障部負責《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的審批、用電安全監督、用能監督及申報負荷的定量稽核。
第七條 環境安全保障部和製造部裝置保全處按工作職責負責臨時用電線路的現場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安裝。
第八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理能源使用的相關手續。
第四章 臨時線路的審批及施工
第九條 全公司範圍內所有臨時線路的安裝、敷設均由環境安全保障部和製造部裝置保全處按工作職責具體實施,其它單位無權施工。
第十條 凡在公司範圍內使用臨時用電線路的單位必須按《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的要求填寫,並一式兩份,報環境安全保障部辦理安全審批手續,申請使用單位、環境安全保障部各留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外單位(相關方)在公司內從事工程施工時,需由專案發包單位協同填寫《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交環境安全保障部批准後,由環境安全保障部或製造部裝置保全處組織實施安裝。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十二條 臨時線路的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需延長使用期限時,需到環境安全保障部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基建施工用臨時線路的期限與基建施工工期一致,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審查合格後可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四條 危險區域內(油漆存放間、油料存放間、化危品庫、噴漆作業場所等易燃易爆場所),一般不得架設臨時線路。
第六章 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敷設臨時用電線路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 (一)嚴禁在有易燃易爆和火災危險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二)線路的架設,應選用電杆或者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M,室外不低於4.5M,跨越公路時不得低於6M。臨時線與支承物間、線與線間應有良好的絕緣; (三)臨時線路與其它裝置、門窗、水管等的距離應大於0.3米; (四)所有電器裝置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線; (五)臨時線路應設一個總開關,每分路應設臵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
(六)臨時線必須絕緣良好,導線截面應與負荷相匹配; (七)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電錶等應有防雨保護設施;
(八)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穿線管完好無變形、破損,電線無破損和金屬裸露。臨時線路與建(構)築物、樹木、裝置、管線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規範要求。潮溼、汙穢場所的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相關人員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實施辦法》追究責任,並實施處罰:
(一)未申報臨時線路手續而拉接臨時電源線的; (二)臨時用電線路超期而未辦延長手續的; (三)臨時用電線路,不符合第六章要求的;
(四)利用臨時用電線路竊用能源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環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電氣臨時線路審批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使用不當造成臨時線路漏電或觸電引發事故,根據《機械製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評級標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建築施工、大型安裝及生產現場因使用電氣裝置和電動工具而臨時拉接的電源線路。
第二章 臨時線路範圍
第三條 凡未按電氣規範敷設的線路均屬臨時線。
第四條 為了建築施工、裝置除錯及臨時使用的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而拉接的電源線屬臨時線路。
第五條 易燃易爆及火災危險場所內未達到其相應防火要求的電氣線路。
第三章 職 責
第六條 環境安全保障部負責《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的審批、用電安全監督、用能監督及申報負荷的定量稽核。
第七條 環境安全保障部和製造部裝置保全處按工作職責負責臨時用電線路的現場勘察、方案設計和施工安裝。
第八條 使用單位負責辦理能源使用的相關手續。
第四章 臨時線路的審批及施工
第九條 全公司範圍內所有臨時線路的安裝、敷設均由環境安全保障部和製造部裝置保全處按工作職責具體實施,其它單位無權施工。
第十條 凡在公司範圍內使用臨時用電線路的單位必須按《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的要求填寫,並一式兩份,報環境安全保障部辦理安全審批手續,申請使用單位、環境安全保障部各留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外單位(相關方)在公司內從事工程施工時,需由專案發包單位協同填寫《臨時用電線路申請表》,交環境安全保障部批准後,由環境安全保障部或製造部裝置保全處組織實施安裝。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十二條 臨時線路的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需延長使用期限時,需到環境安全保障部辦理延期手續,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基建施工用臨時線路的期限與基建施工工期一致,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經審查合格後可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十四條 危險區域內(油漆存放間、油料存放間、化危品庫、噴漆作業場所等易燃易爆場所),一般不得架設臨時線路。
第六章 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敷設臨時用電線路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 (一)嚴禁在有易燃易爆和火災危險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二)線路的架設,應選用電杆或者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M,室外不低於4.5M,跨越公路時不得低於6M。臨時線與支承物間、線與線間應有良好的絕緣; (三)臨時線路與其它裝置、門窗、水管等的距離應大於0.3米; (四)所有電器裝置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線; (五)臨時線路應設一個總開關,每分路應設臵與負荷相匹配的熔斷器;
(六)臨時線必須絕緣良好,導線截面應與負荷相匹配; (七)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電錶等應有防雨保護設施;
(八)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穿線管完好無變形、破損,電線無破損和金屬裸露。臨時線路與建(構)築物、樹木、裝置、管線間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規範要求。潮溼、汙穢場所的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七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及相關人員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實施辦法》追究責任,並實施處罰:
(一)未申報臨時線路手續而拉接臨時電源線的; (二)臨時用電線路超期而未辦延長手續的; (三)臨時用電線路,不符合第六章要求的;
(四)利用臨時用電線路竊用能源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環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