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解因相鄰土地通行關係引起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一方因受自然條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築物在鄰人土地或建築物的包圍之中,沒有其他通道,必須透過鄰人土地時,應當允許其通行。這種權利稱為相鄰通行權。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損失的,使用一方要給予賠償。對於歷史形成的公認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不得隨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確實需要改道的,應徵得相鄰人同意。
二、調解因相鄰用水、排水關係引起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關係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時,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遠的原則,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響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時,低地段的相鄰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響高地段的正常排水。當水流不足時,高地段的相鄰人不得獨自控制水源,斷絕低地段用水。否則,他方有權要求拆除堵水障礙租賠償損失。相鄰一方如有正當理由必須改變水的自然流向而影響他人利益時,應先徵得對方同意,並適當補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相鄰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築設施時,不得使自己屋簷的滴水直接注於相鄰人的建築物上。
三、調解因環境保護關係而產生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相鄰人生為、工作生活和休息,違反而不聽勸阻的或有條件排除而不採取措施排除的,應視為侵權行為。 相鄰關係人在修建廁所、烘池,汙水池、牲畜欄圈或堆放腐爛物、有毒物、放射性手、易燃易爆、垃圾等時,應該與相鄰人生活居住的場所保持一定的距離,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對不履行上述環境保護義務和相鄰關係人,相鄰人除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外,對於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者,政府有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刑事制裁。
四、調解因相鄰管線安設產生的糾紛應注意:相鄰一方因架設線路、埋設管道、電纜等,必須從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透過,他方應當允許,使用人在事後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五、調解因相鄰防險關係產生的糾紛應注意:相鄰一方在其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挖坑、挖溝等,應與鄰人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採取必要的防險措施,以免危及相鄰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六、調解因相鄰採光、種植關係產生的糾紛應注意: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時,相互間應相隔一定距離,以免影響採光。 相鄰一方在其一側栽種植物時,應與相鄰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以免影響對方植物的生長和房屋採光。
七、調解因相鄰地界上設施的使用而產生的糾紛要注意:相鄰地界上的道路、橋樑、水渠、界牆等共用設施,相鄰關係人應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養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其位置,或者據為已有,或者不承擔養護義務 。
一、調解因相鄰土地通行關係引起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一方因受自然條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築物在鄰人土地或建築物的包圍之中,沒有其他通道,必須透過鄰人土地時,應當允許其通行。這種權利稱為相鄰通行權。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損失的,使用一方要給予賠償。對於歷史形成的公認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不得隨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確實需要改道的,應徵得相鄰人同意。
二、調解因相鄰用水、排水關係引起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關係人共同使用自然水流時,應當保持水的自然流向,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遠的原則,合理分配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流水,影響他方用水或排水。在水源充足時,低地段的相鄰人不得堵水截流,使水倒流,影響高地段的正常排水。當水流不足時,高地段的相鄰人不得獨自控制水源,斷絕低地段用水。否則,他方有權要求拆除堵水障礙租賠償損失。相鄰一方如有正當理由必須改變水的自然流向而影響他人利益時,應先徵得對方同意,並適當補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相鄰一方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築設施時,不得使自己屋簷的滴水直接注於相鄰人的建築物上。
三、調解因環境保護關係而產生的糾紛時應注意:相鄰一方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囂、震動等妨礙相鄰人生為、工作生活和休息,違反而不聽勸阻的或有條件排除而不採取措施排除的,應視為侵權行為。 相鄰關係人在修建廁所、烘池,汙水池、牲畜欄圈或堆放腐爛物、有毒物、放射性手、易燃易爆、垃圾等時,應該與相鄰人生活居住的場所保持一定的距離,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對不履行上述環境保護義務和相鄰關係人,相鄰人除有權請求排除妨害、賠償損失外,對於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者,政府有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刑事制裁。
四、調解因相鄰管線安設產生的糾紛應注意:相鄰一方因架設線路、埋設管道、電纜等,必須從他方的地上或地下透過,他方應當允許,使用人在事後應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此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五、調解因相鄰防險關係產生的糾紛應注意:相鄰一方在其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挖坑、挖溝等,應與鄰人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或採取必要的防險措施,以免危及相鄰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
六、調解因相鄰採光、種植關係產生的糾紛應注意:在城市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時,相互間應相隔一定距離,以免影響採光。 相鄰一方在其一側栽種植物時,應與相鄰人的土地、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以免影響對方植物的生長和房屋採光。
七、調解因相鄰地界上設施的使用而產生的糾紛要注意:相鄰地界上的道路、橋樑、水渠、界牆等共用設施,相鄰關係人應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養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其位置,或者據為已有,或者不承擔養護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