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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氣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確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機械工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裝置、 儀器的設計、製造、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三條 變配電系統及電氣裝置的帶電作業和高空作業均應按原第一機械工業部危險作業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企業要在廠長、總工程師領導下,指定有關業務部門主管電氣安全工作、保證電氣安全。  第五條 一切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規程。凡違反本規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所有從事電氣裝置安裝、執行、試驗、 維護檢修等工作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視覺(雙目視力校正後在0.8以下、色盲)、聽覺障礙,高、低血壓病、心臟病、癔病、癲癇病、神經官能症、精神分裂症、嚴重口吃者不能從事電氣工作。  第七條 各項電氣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必須齊全。變配電所(站室)、電氣裝置、線路的安裝、驗收、執行、檢修資料檔案應完整準確。  第二章 基 本 規 定  第一節 電氣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第八條 對電氣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各級電工必須達到機械工業部頒發的各專業電工技術等級標準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水平,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操作或酒後操作 。  第九條 新從事電氣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和電氣安全技術培訓,見習或學徒期滿,經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後才能操作。新上崗位和變換工種的工人不能擔任主值班或其他電氣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條 供電系統的主管領導、工程技術人員、變配電所(站、 室)的負責人、值班長、檢修、試驗班組長應按時參加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的安全培訓、考核。  第二節 停送電聯絡  第十一條 停送電聯絡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 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辦理。聯絡的方法採用工作票、停送電申請單、停送電聯絡單或電話聯絡等。停送電聯絡的時間、內容、聯絡人、審批人等專案應在上述停送電憑證內寫明。嚴禁採取約時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聯絡停送電。  第十二條 在辦完送電手續後,嚴禁再在該電氣裝置或線路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條 用電話聯絡停送電時,值班員應將聯絡人的要求記入操作記錄本, 並重述一遍,準確無誤後才能操作。雙方對話應予錄音,錄音帶至少儲存一週。若發生事故時,錄音帶應儲存至事故結案。  第十四條 執行工作票進行檢修、預試工作時, 工作負責人應按操作規程規定辦理工作許可、工作延期、工作終結手續。  第十五條 遇有人身觸電危險的情況, 值班員可不經上級批准先行拉開有關線路或裝置的電源開關,但事後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並將詳細情況記錄在值班日誌上。  第十六條 與地區供電部門的停送電聯絡,按當地供電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節 臨時線路的安裝使用  第十七條 因工作需要架設臨時線路時, 應由使用部門填寫“臨時線路安裝申請單”,經動力、安技部門批准後方可架設。  第十八條臨時線路使用期限一般為15天,特殊情況下需延長使用時應辦理延期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九條 電氣工作人員校驗電氣裝置使用臨時線路, 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者可辦理臨時線路手續,但在工作完畢後立即由安裝人員負責拆除。  第二十條 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杆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嚴禁在各種支架、管線或樹木上掛線。  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應裝保護設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裝置應有防雨設施。  3.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線。  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臨時線路與建築物、樹木、裝置、管線間的距離應不小於JBJ6-80《工廠電力設計規程》規定的數值。潮溼、汙穢場所的臨時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  5.嚴禁在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架設臨時線路。  第四節 建築、安裝工程用電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計劃時, 應將施工現場用電的技術資料和要求詳細說明並繪出圖紙,經動力、安技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安裝。一個施工單位或場地只允許使用一個進線電源。安裝完畢應共同檢查,合格後才能送電。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指派專人負責電氣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嚴禁架設1kV以上的高壓線路。  在鄰近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施工時,電氣裝置和線路的選型、安裝應按GBJ58-8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和GBJ232-8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與驗收規範》執行。  第二十三條 電氣線路的架設應按本章第二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的移動式電源線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移動式、 攜帶式電動工具、裝置的電源線應採用多股銅芯橡套軟電纜。並按GB3783-8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電氣裝置、照明裝置移裝或拆除後,不準留有可能帶電的線路。 如果電線需要保留,應將電源切斷,同時把線頭用絕緣帶包紮好。全部工程結束後,應把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氣設施拆除、清理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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