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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鰲山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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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葉律師
債務人死亡,債務是否還需要清償?
這個問題上,有的人一味強調人死債完,認為債務人死亡,雙方的債權債務就自然消亡;也有的人一味強調父債子還,即便債務人過世,作為子女必須償還相應的債務。
作為債權人,自然希望父債子還,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作為債務人家屬,自然希望人死債消,互不影響。所以,這些看法其實都有些偏面。
人死債亡,還是父債子還,這個主要看債務人是否有留下遺產。
若是債務人去世,去世前沒有認可財產可供清償債務。這個時候,因為債務人死亡,原則上以後也不可能有其他財產出現,這個時候就真的是人死債亡。作為配偶,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償還的義務,作為子女,也沒有償還的義務。這是基於債權債務相對性原則,這些人都不是當事人,沒有償還義務。
若是有留下遺產,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也一併繼承該債務,所以有償還債務的責任。當然,這個以繼承的財產為限,超過繼承部分,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償還債務是債務人的法定義務,即使此時債權人死亡的,也是不能免除這個義務的,處分債務人能夠足額的清償債務。而現實中,要是債權人真的不幸死亡的話,此時其債權是作為其遺產,尤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的。因此,債權人的繼承人此時可以向債務人追債。
可以追償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國繼承法第三條對此作出了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這裡所說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指有價證券,如股票、票據、提貨單等,還有債權。對於債權來說,只要其不具有人身性質,不論其發生的依據為何,都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可以追償的繼承人如下:
根據中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以上的人,如果作為繼承人,是可以繼承債權的。基本上大多數都存在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他的債權。
何種情況下喪失繼承人資格: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也就是如果繼承人存在上述情況,可以喪失繼承權,但是這種情況尤其是在所有繼承人都會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基本罕見。
所以債務人仍要像債權人的繼承人償還債務,其有權向債務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要求,以及提起訴訟等。
但是實踐中可能存在比如債權人猝死或者其他之類的,繼承人並不知道存在這項債權,比如繼承人只有父母,或者是父母、孩子,一般來講,配偶會得知這項債權,如果不知道的話,很可能會不了了之,畢竟沒有進行債權登記,很難查詢;另外隨著債權人的死亡,可能會存在欠條之類的證據找不到的情況,債權人來不及交代後事也是常見的,那麼再主動償還債務就很難有證據支撐了。
不過建議本著人道主義的原則,早點償還債務吧,畢竟欠錢者難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