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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gndd3597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現行的法律對由於不可抗力所產生違約責任做出了相應的免責的規定,但並沒有對因不可抗力所導致的利益損失作出由誰來承擔的規定。  因此,雙方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特別對於接受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尤其要事先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此損失進行預設承擔規則,即可以約定由於不可抗力所引起的違約行為及其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法律的規定雙方互不追究,但對於由此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 2 # 使用者6840987323640

    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承擔原則: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產地用於施工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由承包人承擔。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地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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