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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每天學一點法律

      在派出所尚不掌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在盤問過程中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可構成自首。派出所已經掌握相關犯罪事實,因有重大嫌疑被傳喚盤問,後交代犯罪事實的,沒有自動投案的主動性,應屬於坦白,不是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中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自首成立的條件

      中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對於什麼是“自動投案”,普遍認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出於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一般來說,以這個定義為標準來界定自首是沒有問題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應如何理解“歸案之前、”“出於本人的意志”和“自願置於有關機關和個人的控制之下”。“歸案之前”是對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投案行為通常實行於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覺之前;或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被發覺,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進行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

      三、自首的幾種表現情形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未被發覺的情況下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投案;

      (3)在犯罪事實還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教育後,自動投案;

      (4)在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被發覺,而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以前,自動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自動投案;

      (6)犯罪分子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逮捕的,視為自動投案。

      (7)實踐中“送子女或親友歸案”的,一般並非出於犯罪分子的主動,而是經家長、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

      (8)被採取強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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