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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null144198379

    結婚一個多月,女方跑了三次且提出離婚,男方能要回彩禮的,這明擺著是騸婚,而不是真正想過日子的人。

    如果是買賣婚姻和沒登記結婚就難說了,買賣婚姻本身就是犯法的,這種結合沒有感情可言,是不會真心跟你過日子的,如果沒有登記就結婚了,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本不需要離婚,想找回彩禮只有報警處理。

    正常登記結婚的,女方提出離婚,彩禮應該分文不少的退還繪男方,因為她是毀婚,不想結婚為什麼還要彩禮,並舉行婚禮呢?耽誤別人的青春不說,浪費了別人的金錢,她應該負主要責任,這個年代都時尚先戀愛後結婚,又不是坑拐騙,結婚一個多月就離婚,那不是戲弄人嗎?定是騙財行為,最好處理方法是先禮後兵,不退還彩禮就告上法庭經公處理。

  • 2 # 豫鄉文旅

    結婚才一個多月,女方跑了三次且提出離婚,男方能要回彩禮嗎?該怎麼辦?

    感到不可思議!結婚一個多月跑三次!為什麼?兩人八字不合犯衝?還是看走眼了女方逃跑?

    婚姻不和睦,不管站在男方還是女方角度都是不幸的。長痛不如短痛,有時候離婚這樣的快刀斬亂麻,往往能給對方帶來解脫,幸福,當然還有男方糾結的彩禮錢問題。

    是要回還是拒絕返還?能不能後再要回來?女方不同意返還彩禮怎麼辦?符合法律規定的返還條件嗎?男方有沒有不對的地方?女方有沒有錯誤?導致離婚的原因是什麼?

    其實國家民事法律,婚姻法等都不支援民間的這個彩禮錢的,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不能借婚姻之名索要財物,這樣和舊社會的買賣婚姻又有何區別呢?但是民間還是有索取財物的婚約存在。因此就有必要去做出規定,該如何解決的辦法。

    目前有明文規定的就是上面截圖的婚姻問題解釋二。可以作為男女雙方離婚時關於彩禮錢問題糾紛的解決依據。法律對彩禮錢的認定,是善意的,就是民間約定成俗的規矩。因為規矩在民間就是大家都認為是對的,行得通的東西,就必須尊重。

    至於女方婚後跑了三次和對彩禮錢是不是返還,沒有直接關係。對返還彩禮是否有必要不構成必要條件。女方跑三次也有可能是為了逃避某種她認為會帶來傷害的危險。法院只會支援三種可能返還彩禮的原因。

    第一,雙方未登記辦理結婚手續,民間儀式不算。第二,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第三,彩禮錢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來,解釋二還是出於對婚姻中女方不幸的保護,要多一點。女性權益的保護還是需要加強的,作為弱勢群體,有獲得社會和法律救濟的權利。

    因此,彩禮能不能要的回來,和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關係很大。因此,男方要蒐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才行。而這個由女方提出的離婚,不影響女方對婚前彩禮的佔有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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