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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古姿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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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軍機圖
判斷兩個國家是否處於戰爭狀態,需要從法理角度和事實角度兩方面評判。從法理角度來說,兩個國家處於戰爭狀態需要外交上的正式宣戰,若兩國之間已經發生交火、但並未向對方透過外交渠道宣戰、並中止兩國間正式外交關係(若存在),那麼仍然不構成法理上的戰爭狀態條件;相反,如果兩國並未交火、但在外交層面上斷絕關係並宣戰,則即構成法理上的戰爭狀態。在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建立後,外交層面是否宣戰曾是判斷兩國是否處於戰爭狀態的重要標準。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出現“戰而不宣”或“宣而不戰”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目前判斷兩國是否處於戰爭狀態一般從事實角度評判。事實上的戰爭狀態包括:一國對另一國發起武裝侵略並遭到防禦性還擊,或兩國在第三國領土上發生軍事衝突;在國內宣佈戰爭狀態法案,或為支援軍事行動進行大規模人員、物資的徵集;對已經與本國發生武裝衝突的國家進行法律、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制裁;對滯留本國境內、國籍為與本國發生武裝衝突的國家的人員進行監控或集中管制;對向與本國發生武裝衝突的國家提供支援的國家、企業和社會組織、個人進行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儘管目前判斷兩國是否處於戰爭狀態一般從事實角度考慮,但由於這種武裝衝突往往並不全面化、規模往往也比較有限,因此在慣例上一般判斷這種程度為“軍事衝突”而非“戰爭”。
這個其實是非常難以判斷的,因為首先要明確兩個要素,一個是是否有敵對行為,另外一個是否進行了國際法效力的宣戰告知。這裡面有很多國際法層面問題還涉及戰爭實際情況的複雜性。綜合下來能有一下幾種狀態:
宣佈進入戰爭狀態,並進行持續不斷的武裝衝突,敵對狀態一直持續到戰爭結束,這種戰爭情態屬於標準的戰爭,伊拉克戰爭。(布什下達最後通牒)雙方宣戰,隨即進入戰爭狀態,未有敵對行為,但是依然認為兩者處於戰爭狀態。距離二戰時期,很多南美的國家也對德進行宣戰,但是雙方並沒有敵對行為和武裝衝突。雙方宣戰,進入戰爭戰爭狀態,但是中途停止了敵對行為,沒有武裝衝突,雙方交往狀態正常,但一直沒有簽訂和平條約,仍然算是處於戰爭狀態,比如日本與俄羅斯。雙方宣戰,互有敵對行為並且敵對行為處於一種時有時無的狀態,並且未簽訂和平條約,敘利亞與以色列。(敘利亞與以色列)雙方並未宣戰,但是卻進入了戰爭狀態,並且持續進行敵對行為,比如亞美尼亞與亞塞拜然。這裡其實難以區分的就是最後一點。這就需要結合兩國之關係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雙方發生軍事衝突後很快平息,並且相互依然保持衝突之前的外交關係,那麼就不應該視為處於戰爭狀態,只是武裝衝突。如果相互之間斷絕外交關係或者處於一種弱外交狀態,並且持續進行敵對行為或者間歇性的敵對行為,那麼應該算是處於戰爭狀態。這一點參照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間的關係,雙方目前處於一種弱外交狀態,因為克什米爾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所以偶爾有交火,應算是處於事實上的戰爭狀態或者冷和平狀態。(巴基斯坦與印度)
戰爭狀態的解除唯一的標誌就是,雙方就戰爭矛盾交點問題達成共識,簽訂和平條約,隨即解除戰爭狀態。但是,現在的戰爭的情態十分多樣化,戰爭雙方已經不僅僅僅限於國家。其可能是一國與另外一國之內的一股政治勢力、宗教組織,如以色列與真主黨,或者一國與存在於多國的勢力和組織之間,如反恐戰爭。還有兩個國家並未事實上真正交火但是卻在第三國的土地上進行著代理人戰爭,如敘利亞內戰。(敘利亞內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