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最多休學兩次,累計休學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服兵役除外),休學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時間從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休學:1.經校醫室診斷,一學期內需休養6周(含6周)以上停課治療者;2.根據考勤,學生一學期內病假、事假累計超過6周(含6周)者;3.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生所在院(部)認為必須休學者。(二)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校醫室證明等材料),經學生所在院(部)簽署意見後,報教學管理處審批,方可辦理休學。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後才能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三)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需在復學後參加考核;(四)學生休學時所在學年已交學費者復學後從下一學年開始按編入年級交納學費。第二十七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將本人書面申請交所在院(部)教務辦公室,由學生所在院(部)稽核並簽署意見,報教學管理處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後編入同專業或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學校教學活動、課程考核,學校不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由學校批准,可以休學。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最多休學兩次,累計休學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服兵役除外),休學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時間從不能堅持正常上課時算起。(一)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休學:1.經校醫室診斷,一學期內需休養6周(含6周)以上停課治療者;2.根據考勤,學生一學期內病假、事假累計超過6周(含6周)者;3.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學生所在院(部)認為必須休學者。(二)學生本人申請休學的,由學生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校醫室證明等材料),經學生所在院(部)簽署意見後,報教學管理處審批,方可辦理休學。第二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後才能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二)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三)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需在復學後參加考核;(四)學生休學時所在學年已交學費者復學後從下一學年開始按編入年級交納學費。第二十七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學生休學期滿,應當於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學生將本人書面申請交所在院(部)教務辦公室,由學生所在院(部)稽核並簽署意見,報教學管理處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後編入同專業或相近專業下一年級學習。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學校教學活動、課程考核,學校不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