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是責令限期改正,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依據:《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
第三十五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裝置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定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只能是責令限期改正,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依據:《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裝置安全執行。
第三十五條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裝置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定使用登記標誌、定期檢驗標誌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