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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雨露育兒

    一個或無數個無辜的幼小生命就這樣逝去了,不該有誰來承擔這樣一個悲慘後果嗎?

    像這種說一句,我忘了,把孩子落汽車裡窒息身亡的事件屢屢發生,這一問題是不是暴露出法律在這方面的缺失,或者是被別有用心的人鑽法律盲區的空子。

    我們想過用很多方法去預防,什麼感應器?什麼物品放後座?什麼設計手機提醒?等等。有用嗎?對於真正忘了的作用肯定會有,而對於蓄謀已久的(誰又能排除這種可能呢?)不該發生的還會發生,不排除心懷不軌的人在鑽法律的空子?

    法不容情,情大不過法。可現實是,像這樣的案例,也是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產物,以前從未有過,也並沒有這樣的司法實踐,所以說法律本身也遇到了盲區。

    孩子死了最痛苦的是父母,這個時候誰還會去考慮那麼多。誰都會這樣,對傷子之痛的同情會更多一點,華人的性本善的最大一個特點就是同情。大眾是這個心理,具有執法權的公權機構,也會帶有這種心裡思考問題,誰還忍心,誰還願意?往傷痛者的傷口上再撒一把鹽,誰還會去細究情感以外的法律責任。這時候法律遇到情感,法律就處在一個真空狀態中,不是法律屈服於情感,而是帶有情感色彩的思維慣性還沒能得到突破。

    初期發生這樣的錯誤時,誰都不會上升到法律程面去看這個問題,首先考慮的是用法律以外的措施去儘量避免或減少這種悲劇的發生。

    不管有法律作為保障還是沒有法律作為保障,我們採取一些措施,進行必要的防範是要的,但這隻能治標不治本。要達到治本,就得對這種馬大哈行為用法律的尺度對其進行懲處,讓馬大哈行為為此付出代價,或能起到約束的作用。

    現在這種悲劇在我們國說多也不多,說少也不少了,法律的及時跟進很有必要,要想真正得到防控,儘快制定相關法律條款事在必然。不能因為是你的孩子,又是你自己疏漏,就可以原諒你。一樣,在這件事上,是關人命,任何人都得為自己的大意或者是疏忽付出代價,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的警示作用和威懾力,不管你是有意而為還是無意而為,都得為此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和成本。

    這樣的悲劇,現在看似大部分都是無意而為,但如果沒有法律的約束作用,很難保證這種現象不會蔓延,也很難保證不會出現一些惡意謀殺行為,如,騙保;發生新的婚外戀情;夫妻感情破裂,等。

    現在法律應該在保護未成年保護法裡面加上一條防孩子被遺忘汽車窒息身亡的法律保護。

    嚴厲問責對當事人對所有公民是警示,時刻提醒自己,不可觸碰法律紅線;對蓄意謀殺的罪犯就可以依據法律,將他繩之以法。

  • 2 # 幸運王子76

    孩子太小根本不能把孩子放在車上有常識的人基本不會這樣做如果這樣做父母基本不佩為人父母這種父母應該受法律約束應該判過失殺人罪最好判一二年樣他們永遠記住

  • 3 # 楊老師7197

    這種家長很不負責任,孩孑是人不是物品放車裡忘了,太讓人生氣小小的生命就這樣沒了雖然家長不是直接殺死孩子其碼是過失殺人吧

  • 4 # 童啟兵

    這個肯定有說法曬,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由於監護人的疏忽造成孩子的傷害肯定由監護人承擔責任,造成人員傷亡的必須處以刑事責任,進行判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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