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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野談歷史

    清初從康熙年間開始的禁酒,主要是針對民間社會的規模釀酒。

    “嚴禁燒鍋”的初衷在於節約糧食,康熙二十四年,皇帝發現一些豪強富室,糧食豐收時,往往用來釀酒。有的貧民也效尤釀酒。二十八年(1689年)康熙皇帝頒佈上諭,以“山海關外盛京等處,至今無雨,尚未播種,萬一不收,轉運維艱,聯心深為憂慮,且聞彼處蒸造燒酒之人將米糧糜費頗多,著戶部侍郎賽弼漢前往奉天,會同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嚴加禁止。”

    隨後在三十年、三十二年兩次下令禁止直隸順、永、保、河四府燒鍋釀酒。到了三十七年又於湖廣、江西、陝西等南北九省頒佈命令禁止燒酒。到此為止,禁令並未引起多少爭論。

    康熙五十四年二月,皇帝特召直隸巡撫趙弘燮,強調嚴禁燒鍋。趙弘燮更加嚴密的在直隸查禁,十一月左右,將直隸私開燒鍋戶李奎等十九人抓獲,並進折對失察之地方官施行重處,以收傲眾之效。

    酒禁似乎實施得比較順利。但到了五十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在趙弘燮的請安折上,康熙帝卻批示:“禁燒鍋一事,人多議論,其中或有益於錢糧之事亦未可知。”這一批示說明,己經有人在議論燒鍋的存在,對國家財政稅收未嘗不是一件好事,傳到了康熙皇帝的耳朵裡,但爭論並不見於史載,應該不是眾人之議,酒禁開始處於首鼠兩端的境地。

    這說明雖然趙雷厲風行的禁酒,其過程中的弊端己經顯露,鑑於燒酒生產的複雜形勢,完全禁絕是不可能的,只能因勢利導,加以利用。特別是是在弛禁的年代,可以把燒鍋作為課稅的物件,這樣不僅增加國課,還可以在承認燒鍋合法化的前提下,對其加以管制和規範,利用餘糧產生更大的利潤,以免穀賤傷農。方法就是“請開燒鍋之家必須經官給以牙帖,使之納稅,有帖者在所不禁,無帖者從重治罪”。

    可以看出,趙的建議有專賣的性質。康熙皇帝以為“此議未妥”,並未實行豐年寬禁和給帖徵稅。似乎已經認可燒酒的不僅僅是大戶,也有小民作為維持生計的一條道路,只好聽之任之。趙在清初己經提出了從製造者課酒稅的建議,但沒有被採納,這可能與清代初期國內面臨的政治經濟形勢不無關係。即國內甫定,民心待歸,苛捐雜稅尚未抬頭,這可以說是清代酒政的探索期。

    康熙五十六年,糧食豐足無比,受這種形勢的潛在影響,由於“熱河燒鍋之禁已經大開”。與之毗鄰的直隸宣化,原本地質環境惡劣,其主要糧食作物高粱,趁機也要求開禁。趙弘燮因而請示,康熙的回答卻耐人尋味:“燒鍋一事乃地方有司,當禁當開,即可行去,從來未經傳旨開禁。”

    此時的康熙皇帝對於酒類的管理似乎己經不再重視,酒類作為稅收的種類也沒有被看重。士民對於酒禁並不以為然,仍然期待著解禁。

    康熙中後期開始在全國範圍內推行嚴禁燒鍋的政策,其主要理由一是燒鍋大量浪費糧食,與崇儉禁奢的統治思路相抵悟;二是康熙實行“以農為本”的政策,而燒鍋卻是小民逐末、不專心農事的表現。

    到了後期,康熙帝能夠採取靈活的方式,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地方官因地制宜地辦理。不能武斷地將這一時期的燒鍋政策一言以蔽之地概括為“嚴禁”。”

    此說有一定道理,但考慮到康熙時期的綜合的施政思想和社會政治經濟形勢,這種處理政策還是不難理解的,康熙年間畢竟是清代酒業市場的發育期。

    事實上,禁酒沒有配套的措施,一味禁止只會使得其中的周折更加嚴重,弛禁反倒能促進糧食的利用。同時說明,康熙中後期燒酒的規模己經較為可觀,直隸或許僅僅是個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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