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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48761603247

    新《消防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上述內容,也是新《消防法》增加的內容。 隨著住房私有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住宅小區中的房屋屬於業主個人私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住宅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也擁有權利,並且應當承擔管理的義務。一般而言,住宅小區都是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具體的物業管理職責,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也不例外。但是,由於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是開發商或者住宅的業主委員會,因此,物業管理公司並不是責任主體,所以新《消防法》從兩個方面規定了其職責: (1)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這些共用消防設施屬於城市整體消防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如此規定,實際上是給物業管理公司設定了法定義務。 (2)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一種約定義務。也就是說,物業管理公司提供這方面的義務,並不是無償的、無條件的法定義務,而是根據與開發商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而提供有對價的約定服務。如果開發商或者業主委員會未就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與物業公司簽訂約定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公司就不提供這種服務,因此產生的消防安全責任,應當由開發商或者業主委員會承擔。

  • 2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根據《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

    5.3 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a) 制定並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b) 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c) 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 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佔用;

    e) 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f)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g) 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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