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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火星過客

    公安立案時間從其程式規定上,是分受案與立案的,時間上受案是當時,立案時間分別是三日內或七日內,但最長時限是六十日。

      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透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透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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