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裁委會的解釋,除了主裁判,世界盃每場比賽將安排兩名助理裁判和兩名場外官員,即一共5人。有意思的是,為了保險起見,每場比賽還同時安排兩名裁判作為“替補”。而同時也為了協調溝通方便,原則上規定執法每場比賽的三名裁判來自同一個國家。 主裁判的許可權和職責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分,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助理裁判員的職責是協助主裁判員: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替補裁判職責 1.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比賽中在裁判員或巡邊員不能繼續擔任工作的情況下,上場參加替補工作。 2. 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替補裁判員應擔任比賽的裁判員,或者由第一巡邊員擔任裁判員而替補裁判員擔任巡邊員。 3.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4.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5. 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6. 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果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則通知巡邊員並告知裁判員。 7.由於競賽規則中沒有明確替補裁判員的職責,所以替補裁判員應在賽前、賽中和賽後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
根據裁委會的解釋,除了主裁判,世界盃每場比賽將安排兩名助理裁判和兩名場外官員,即一共5人。有意思的是,為了保險起見,每場比賽還同時安排兩名裁判作為“替補”。而同時也為了協調溝通方便,原則上規定執法每場比賽的三名裁判來自同一個國家。 主裁判的許可權和職責 *執行競賽規則; *與助理裁判員及當有第四官員時,和他們一起控制比賽; *確保任何比賽用球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確保隊員裝備符合規則第四章的要求; *記錄比賽時間和比賽成績; *因違反規則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因外界干擾停止、推遲或終止比賽; *如果他認為隊員受傷嚴重,則停止比賽,並確保將其移出比賽場地; *如果他認為隊員只受輕傷,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直到成死球; *確保隊員因受傷流血時離開比賽場地。該隊員經護理流血停止,在得到裁判員訊號後方可重回場地; *當一個隊被犯規而根據有利條款能獲利時,則允許比賽繼續進行。如果預期的“有利”在那一時刻沒有接著發生,則判罰最初的犯規; *當隊員同時出現一種以上的犯規時,則對較嚴重的犯規進行處罰; *裁判員不必立即向可以被警告和罰令出場的隊員進行處分,但當比賽成死球時必須這樣做; *向對自己行為不負責任的球隊官員進行處分,並可酌情將其驅逐出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地區; *對於自己未看到的情況,可根據助理裁判員的意見進行判罰; *確保未經批准的人員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停止後重新開始比賽; *將在賽前、賽中或賽後向隊員和球隊官員進行的紀律處分及其他事件的情況用比賽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裁判員的決定裁判員根據與比賽相關的事實所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 只有在比賽未重新開始前,裁判員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或助理裁判員的意見而改變確實不正確的決定。 助理裁判員的職責是協助主裁判員: ·當球的整體越出比賽場地時; ·應由哪一隊踢角球、球門球或擲界外球; ·可以判罰處於越位位置的隊員時; ·當要求替換隊員時; ·當發生裁判員視線外的不正當行為或任何其他事件時; ·無論何時,當犯規發生時助理裁判員比裁判員更接近於犯規地點(特別是這種犯規情況發生在罰球區內); ·當踢球點球時,在球被踢之前守門員是否向前移動,以及球踢出後是否進門。 協助助理裁判員還應依據競賽規則協助裁判員控制比賽。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裁判員可以進入場地協助裁判員控制好9。15米的距離。 助理裁判員如有過分干預或不合適的表現時,裁判員可解除其職責並將報告提交有關部門。 替補裁判職責 1.執行比賽的有關規定,比賽中在裁判員或巡邊員不能繼續擔任工作的情況下,上場參加替補工作。 2. 比賽開始前,組委會一定要明確在裁判員不能繼續擔任臨場工作的情況下,替補裁判員應擔任比賽的裁判員,或者由第一巡邊員擔任裁判員而替補裁判員擔任巡邊員。 3.根據裁判員的要求,負責賽前、賽中和賽後的賽場管理。 4.負責比賽中的換人。 5. 負責比賽換球,如果比賽中需要更換比賽球,則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後,方可使用備用球。 6. 負責檢查替補隊員入場前的裝備,如果發現上場的替補隊員裝備不符合競賽規則的要求,則通知巡邊員並告知裁判員。 7.由於競賽規則中沒有明確替補裁判員的職責,所以替補裁判員應在賽前、賽中和賽後協助裁判員進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