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白條入賬”主要影響的是企業所得稅。由於它是“非正式單據”,白條費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在稅前扣除。否則,不僅要按偷稅論處,而且要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但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有些專案的白條費用只要符合真實、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稅前扣除。例:某企業2007年度管理費用賬戶有這些白條費用:1、白條支餐飲費20萬元,其中10萬元為職工在食堂的就餐費用;6萬元為該企業在職工食堂中用於招待客戶的就餐費用;4萬元為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取得發票(以上費用均真實有效)。經核算,該企業2007年度業務招待費支出總額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2、白條支職工張某因工死亡賠償金22.5萬元(張某家屬出具收條)。3、白條支會議費1.5萬元。4、白條支廠房租金2萬元。上述白條費用,哪些可以在稅前扣除?(一)可以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職工食堂招待客戶的就餐費6萬元,職工張某因工死亡賠償金22.5萬元,可以稅前扣除。1、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就是說,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要能提供真實的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憑證”才可以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白條支職工食堂招待客戶就餐費6萬元可以稅前扣除。2、《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該企業支付的職工死亡補償金,既不屬於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又不屬於其他經營活動,該職工家屬也不可能為此開具發票,稅法也沒有規定企業支付的職工死亡補償金不能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財務制度》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的管理費用中包含勞動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專案中又包含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等費用。因此,該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職工張某因工死亡賠償金22.5萬元,可以稅前扣除。(二)不得在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1、白條支職工在食堂就餐費用1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企業職工的就餐費用屬於個人消費支出,應由職工個人承擔,職工在就餐時應自行向食堂購買餐券或直接用現金購買,食堂單獨建賬,自收自支,這個費用與企業損益無關。因此,職工在食堂的就餐費用1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2、白條支會議費1.5萬元,白條支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4萬元,白條支廠房租金2萬元,在未取得正式發票時也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這裡准予稅前扣除的會議費,必須有真實的“合法憑證”,而白條不是合法憑證,因此,白條會議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白條支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白條支廠房租金屬於接受經營服務和其他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發票,否則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對於白條支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4萬元、會議費1.5萬元、廠房租金2萬元,該企業應在2008年5月底企業所得稅匯繳結束前或稅務機關依法進行2007年度企業納稅情況檢查前,向餐費、會議費、租金收取方索取發票或自行到當地稅務部門補開發票。否則,該企業不僅不得稅前扣除這7.5萬元白條費用,而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受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白條入賬的條件由於現行稅法對準予稅前扣除的費用,哪些應提供有效憑證,哪些應提供合法憑證沒有作詳盡列舉,那麼,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至少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費用合法真實。所謂合法,是指白條費用所支出的專案,不得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真實,就是要堅決杜絕虛列費用支出的違法行為。2、費用與生產經營有關。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白條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應由納稅人個人支付的生活費用、用於業務招待費以外應由個人承擔的招待費用等。3、符合有關扣除標準。稅法對有關費用的扣除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作了明確規定,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4、費用本身不具“經營活動”特徵。白條費用所發生的專案既不涉及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等專案,又不具備經營活動等特徵,否則就必須按規定取得發票。
所謂白條,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白條入賬”主要影響的是企業所得稅。由於它是“非正式單據”,白條費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在稅前扣除。否則,不僅要按偷稅論處,而且要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但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有些專案的白條費用只要符合真實、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稅前扣除。例:某企業2007年度管理費用賬戶有這些白條費用:1、白條支餐飲費20萬元,其中10萬元為職工在食堂的就餐費用;6萬元為該企業在職工食堂中用於招待客戶的就餐費用;4萬元為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取得發票(以上費用均真實有效)。經核算,該企業2007年度業務招待費支出總額在規定的標準範圍內。2、白條支職工張某因工死亡賠償金22.5萬元(張某家屬出具收條)。3、白條支會議費1.5萬元。4、白條支廠房租金2萬元。上述白條費用,哪些可以在稅前扣除?(一)可以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職工食堂招待客戶的就餐費6萬元,職工張某因工死亡賠償金22.5萬元,可以稅前扣除。1、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這就是說,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只要能提供真實的有效憑證,就可以稅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憑證”才可以稅前扣除。因此,該企業白條支職工食堂招待客戶就餐費6萬元可以稅前扣除。2、《稅收徵管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該企業支付的職工死亡補償金,既不屬於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經營服務,又不屬於其他經營活動,該職工家屬也不可能為此開具發票,稅法也沒有規定企業支付的職工死亡補償金不能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財務制度》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的管理費用中包含勞動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專案中又包含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卹費等費用。因此,該企業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職工張某因工死亡賠償金22.5萬元,可以稅前扣除。(二)不得在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1、白條支職工在食堂就餐費用1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企業職工的就餐費用屬於個人消費支出,應由職工個人承擔,職工在就餐時應自行向食堂購買餐券或直接用現金購買,食堂單獨建賬,自收自支,這個費用與企業損益無關。因此,職工在食堂的就餐費用1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2、白條支會議費1.5萬元,白條支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4萬元,白條支廠房租金2萬元,在未取得正式發票時也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這裡准予稅前扣除的會議費,必須有真實的“合法憑證”,而白條不是合法憑證,因此,白條會議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白條支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白條支廠房租金屬於接受經營服務和其他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發票,否則不得稅前扣除。因此,對於白條支在外招待客戶就餐費用4萬元、會議費1.5萬元、廠房租金2萬元,該企業應在2008年5月底企業所得稅匯繳結束前或稅務機關依法進行2007年度企業納稅情況檢查前,向餐費、會議費、租金收取方索取發票或自行到當地稅務部門補開發票。否則,該企業不僅不得稅前扣除這7.5萬元白條費用,而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受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的稅務行政處罰。白條入賬的條件由於現行稅法對準予稅前扣除的費用,哪些應提供有效憑證,哪些應提供合法憑證沒有作詳盡列舉,那麼,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白條費用至少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費用合法真實。所謂合法,是指白條費用所支出的專案,不得違反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真實,就是要堅決杜絕虛列費用支出的違法行為。2、費用與生產經營有關。與生產經營無關的白條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應由納稅人個人支付的生活費用、用於業務招待費以外應由個人承擔的招待費用等。3、符合有關扣除標準。稅法對有關費用的扣除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作了明確規定,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4、費用本身不具“經營活動”特徵。白條費用所發生的專案既不涉及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等專案,又不具備經營活動等特徵,否則就必須按規定取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