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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鄭綺微

    歸納法:指的是從許多個別事例中獲得一個較具概括性的規則。這種方法主要是從收集到的既有資料,加以抽絲剝繭地分析,最後得以做出一個概括性的結論。演繹法,則與歸納法相反,是從既有的普遍性結論或一般性事理,推匯出個別性結論的一種方法。由較大範圍,逐步縮小到所需的特定範圍。歸納法是從特殊到一般,優點是能體現眾多事物的根本規律,且能體現事物的共性。缺點是容易犯不完全歸納的毛病。

    演繹法:是從一般到特殊,優點是由定義根本規律等出發一步步遞推,邏輯嚴密結論可靠,且能體現事物的特性。缺點是縮小了範圍,使根本規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現。歸納法和演繹法在應用上並不矛盾,有些問題可採用前者,有些則採用後者。而更多情況,將兩者結合著應用,則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演繹法的基本形式是三段論式,它包括:

    (1)大前提,是已知的一般原理或一般性假設;

    (2)小前提,是關於所研究的特殊場合或個別事實的判斷,小前提應與大前提有關;

    (3)結論,是從一般已知的原理(或假設)推出的,對於特殊場合或個別事實作出的新判斷。

    歸納法則與演繹法有很大的區別,這是由它們的特點決定的:

    (1)歸納是從認識個別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的原理和普遍的事物;而演繹則由一般(或普遍)到個別。演繹法和歸納法在認識發展過程方面,方向是正好相反的。

    (2)歸納(指不完全歸納)是一種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繹則是一種必然性推理,其結論的正確性取決於前提是否正確,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邏輯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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