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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大仙給你算一卦

      《刑法》第99條規定: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  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注意對此立法解釋作出補正解釋:; 一、刑法第63條第1款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此處“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這裡,就不應包括該法定刑這個本數,因為其意思就是指低於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處罰。否則,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就會交叉重合,從而有違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即對於有期徒刑並罰,應採用限制加重原則。; “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應包括本數。; 舉例而言,某犯因三罪分別被判處8年、9年、10年有期徒刑,如果這裡的總和刑期“以下”包括本數,則對於該犯可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7年。這一處刑結果等於適用併科原則;如果這裡的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包括本數,則該犯可能僅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從而與採用吸收原則無異。這顯然是錯誤的,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吸收原則只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與有期自由刑的並罰;併科原則主要適用於主刑與附加刑以及不同種附加刑的並罰。如果對於舉例中的多個有期徒刑採用併科原則,就沒有體現法定的“限制”精神;而採用吸收原則,又無法體現“加重”的立法原意。故在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予以並罰時,“以上”、“以下”也不應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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