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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093293650214

    正常情況下,大小寫不同的以大寫為準,總價和分項報價不同的以分項報價為準

    你的情況首先看大小寫,以大寫伍拾壹萬,但是又和分項報價有衝突,就以分項報價總計為你的正確報價。

    其實廢不廢還是看招標人怎麼想,如果想留你下來就按我上面說的,給你澄清的機會。

    不想留你下來的,就直接廢你,依據是 招標投標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如果是招標人作出的廢標處理,你可以質疑,還有機會在評標時作出澄清。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是“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而不是招標人否決 。

    第五十二條 投標檔案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認為你的情況是52條的 計算錯誤,就還有澄清的機會,認為你是51條情況,你就沒機會了。

  • 2 # 我是阿嘛

    如果文字與數字報價不一致,以文字報價為準修改數字報價。而投標報價只有數字而無文字,這是不符合填報要求的。雖然這與招標檔案相悖,但不屬於實質性不響應招標檔案的要求,也即不能按廢標處理。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九條和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一條,以及七部委27號令《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評標委員會可以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投標人只填報數字報價未報文字報價時,在不改變數字報價基礎上,補正文字報價,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一個明智的招標人不要輕易的否定投標人的投標,否則少一個備選的投標人(很可能是有競爭力的投標人),對招標人也是一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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