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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21003739011

    一、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從而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規定: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七條 偽造、變造商檢單證、印章 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商檢 機構處以罰款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擰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 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外貿易法》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買賣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口許可證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犯前款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或者對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檔案、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核出口制條例》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核出口許可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引用

    《 森林法 》

    《 刑法 》

    《 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

    《 對外貿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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