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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解釋:
本條是對屍體在醫療機構存放時間以及醫療機構對屍體進行處理的規定。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規定:“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其屍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屍體必須及時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屍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死者家屬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時,可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要求進行屍檢。患者家屬或單位應及時將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屍體移至社會法定停屍場所或火化”。
太平間是醫療機構存放屍體的臨時場所,患者死亡後,無論是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都應將屍體立即送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存放。醫療機構負有暫時存放屍體的職責,但是不是長期存放屍體的場所,且太平間空間所限,因此,屍體在醫療機構、存放的時間不應超過2周。出於對死者的尊重,在完成屍檢後,死者家屬有義務及時對屍體進行處理。當死者家屬在患者死亡2周後仍未對屍體作出處理時,醫療機構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屍體的申請,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還要報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然後醫療機構可以對屍體進行處理,發生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或單位承擔。
衛生部公安部通告衛通[2001]12號第八條: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其屍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屍體必須及時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屍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死者家屬對患者死亡原因有異議時,可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要求進行屍檢。
患者家屬或單位應及時將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屍體移至社會法定停屍場所或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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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