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鑑定,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依法定程式進行判斷後決定,並不需要徵得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刑事訴訟法》
1、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2、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刑事案件是否需要重新鑑定,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依法定程式進行判斷後決定,並不需要徵得當事人另一方的同意。
一、《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重新鑑定:
(一)鑑定程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四)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作出不準予重新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刑事訴訟法》
1、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2、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3、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