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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淮北日月升

    組織聚餐,籤“飲酒免責協議”真能免責嗎?

    答案是: 這種協議,充其量能提醒當事人,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事情,沒有任何效力,及時當事人已經簽字認可。

    理由是什麼?

    先看看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根據上述規定,顯然這種協議是無效的。

    現在的問題是,組織聚餐,有人喝酒過量除了傷亡問題,如何劃分責任?

    首先,飲酒者作為成年人,知道也應當知道飲酒有害健康,過量飲酒可能發生危險,酒後開車仍以發生問題。因此,如果出現了問題,如果不是其他人故意引起的,受害者本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司法實踐中,自己承擔的責任應當在80-90%左右。

    其次,其他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有無過錯和過失。所謂過錯和過失,那就是不正確的做法以及不正確的措施,並且這些行為與受害者死傷後果之間有必然的聯絡。

    常見的如:

    強行勸酒;

    明知當事人酒後,指使或放任其駕駛機動車;

    明知醉酒人有危險,為採取必要的照顧措施。

    另外,作為飲酒的組織者,比其他人應當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因此在分擔責任的時候,一般是組織者要多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以上回答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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