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的特點:客觀性、相對性、必然性、複雜性
1.客觀性。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承認刑法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具有兩個實際意義:
(1)認定因果關係,不受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影響。行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該種危害結果,對因果關係的有無不發生任何影響。如甲用力將乙推倒,乙頭部正好撞在桌角上,當即死亡。甲推乙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一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受人們包括行為人本人主觀意志的影響。
(2)有因果關係只能說明行為人具備對該結果承擔 刑事責任的客觀性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即使在認定因果關係有所擴大,也不會導致刑事責任擴大化。
2.相對性。在社會生活中各種現象普遍聯絡,這種現象相對於被它引起的結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結果,形成了無數的因果環節。其中原因與結果是相對的,某一現象既是前一現象的結果又是後一現象的原因。因此,需從整個因果鏈條中抽出一對現象來研究。刑法中研究因果關係的目的,是解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認定因果關係時應當抽取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這對現象研究其因果關係。
3.必然性。因果關係一般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這是因果關係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現形式。
4.複雜性。在有些場合,因果關係會呈現出複雜的形態。主要表現為:
(1)一果多因,即某個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如甲辱罵受害人張某,不料張某患有心臟病,張某因受辱罵引發心臟病死亡。
(2)一因多果,如甲尋釁滋事將他人打死,受害人的母親因為痛失親子而自殺。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的特點:客觀性、相對性、必然性、複雜性
1.客觀性。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承認刑法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具有兩個實際意義:
(1)認定因果關係,不受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影響。行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該種危害結果,對因果關係的有無不發生任何影響。如甲用力將乙推倒,乙頭部正好撞在桌角上,當即死亡。甲推乙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一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不受人們包括行為人本人主觀意志的影響。
(2)有因果關係只能說明行為人具備對該結果承擔 刑事責任的客觀性條件,不是充分條件。即使在認定因果關係有所擴大,也不會導致刑事責任擴大化。
2.相對性。在社會生活中各種現象普遍聯絡,這種現象相對於被它引起的結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種現象引起的結果,形成了無數的因果環節。其中原因與結果是相對的,某一現象既是前一現象的結果又是後一現象的原因。因此,需從整個因果鏈條中抽出一對現象來研究。刑法中研究因果關係的目的,是解決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認定因果關係時應當抽取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這對現象研究其因果關係。
3.必然性。因果關係一般表現為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這是因果關係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現形式。
4.複雜性。在有些場合,因果關係會呈現出複雜的形態。主要表現為:
(1)一果多因,即某個危害結果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如甲辱罵受害人張某,不料張某患有心臟病,張某因受辱罵引發心臟病死亡。
(2)一因多果,如甲尋釁滋事將他人打死,受害人的母親因為痛失親子而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