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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9349957040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佔有回覆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錶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主要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佔有回覆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2.請求權人不同 佔有回覆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佔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3.要件不同 佔有回覆請求權以佔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為構成要件。

    4.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佔有回覆請求權應在“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 佔有回覆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佔有的規範目的; 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範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佔有人在行使佔有回覆請求權後,並不能繼續保有佔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佔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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