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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94195285188

    1、含義上的區別

    集體企業,是集體所有制企業。指生產資料和產品由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佔有的企業。

    國有企業,是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企業。

    2、分類上的區別

    集體企業大體分為兩類,城鎮集體企業,包括區辦、縣辦、街道辦的集體企業,以及勞動者集資合夥辦的集體企業等等;鄉鎮集體企業,包括鄉村企業(過去的社隊企業)和農村合作企業(農民或農戶聯合舉辦的小型企業)。

    國有企業分為特殊法人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特殊法人企業由政府全額出資並明確其法人地位,由國家透過專門的法規和政策來規範,不受公司法規範;國有控股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由政府全額出資,受公司法規範;國有參股公司受到公司法規範。

    3、性質上的區別

    集體企業是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在其經營管理方面應有完全的自主選擇權。集體企業的收入由集體企業自己分配。

    國企的性質,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質就是企業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而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就是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因而,所謂國企的性質,實質就是生產資料屬於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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