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和盜竊,前者是俗語,後者是法律術語,兩者無本質的差別。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竊罪的概念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盜竊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
(一)一般來說,民事盜竊事後能否轉化為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為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後的。
如果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透過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後,再惡意佔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麼,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佔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
(二)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別。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往往是數額、物件、後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
另外,作為酌定情節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說,善良的或者基於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於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為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
行為人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秘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於意圖惡意秘密佔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
但是,對於事前有故意,秘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後,繼續佔有財物的盜竊行為,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
《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偷盜和盜竊,前者是俗語,後者是法律術語,兩者無本質的差別。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竊罪的概念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盜竊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
(一)一般來說,民事盜竊事後能否轉化為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為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後的。
如果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透過秘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後,再惡意佔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麼,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佔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
(二)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別。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往往是數額、物件、後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
另外,作為酌定情節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說,善良的或者基於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於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為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
行為人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秘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於意圖惡意秘密佔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
但是,對於事前有故意,秘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後,繼續佔有財物的盜竊行為,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
《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