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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淡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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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中bj1
其一,是業主透過物業服務委託合同和小區管理制度,授予物業公司一定的管理權。
這個業主授權,在交房之前是開發商所為,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後由大會決議的方式實行。都是合理合法的。
其二,是物業公司的性質和職責,決定了它應該具有的一些管理權。比如其對小區公共秩序的維持就是責無旁貸的職權。
其三,是物業公司憑藉先於業主們進駐小區的先入優勢,獲得的權力。先入者比後入者熟悉小區情況,掌握更多的資源和資訊,這是管理者必不可少的資源優勢。
其四,如果說以上管理權是物業公司無意識的獲得的,那麼在交房兩三年之後物業公司仍然能佔據小區的主要管理權,反客為主、肆意妄為,其原因完全是業主們一盤散沙、無所作為,使得小區的主人地位空缺,把本屬於業主們的主體權力白白放棄而導致的!
也就是說,是業主們自己拱手讓給物業公司的管理權!!!
這種讓權的方式,就是不成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沒有自己的組織掌權用權。
《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早已經把小區自治的權力賦予了業主們,有權不用,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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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風116067626
在當下的物業管理糾紛矛盾中,業主方普遍是怨聲載道,卻又維權無力,無可奈何。
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物業是怎麼來的?它為什麼像是小區的主人?
按現行法規規定,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商,需要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公司。
就是說,我們老百姓只要購買這個小區的房產,就必須要被動的接受《前期物業合同》的相關約定,並作出書面承諾。這是沒辦法的事情,也是目前客觀實際所決定的。
而所謂的“招投標”以及協議選聘,更多的是流於形式而已,暗箱操作的成分太大。
實踐中,多數開發商都有自己下屬的物業子公司,即便沒有,也會選聘那些與自身有密切利益關係的物業公司來管理小區。
於是,房地產公司就形成了自己開發,自己銷售,進而自己管理的一條龍服務模式。
物業公司自前期介入開始就對小區進行管理,它們熟悉小區的一草一木,掌握各類配套房屋、設施、車庫、公用場地等等的所有資源,這是業主一方無法比擬的。
當然,相關法規也明確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僅是附條件的合同形式,就是說,只要業主成立了業主大會,且另行選聘了物業公司,那麼前期合同自動終止,權力迴歸於業主手中。
但是,成立業主大會何其難也。只要開發商與前期物業從中作梗,你就舉步維艱。
這是目前大多數小區的現狀,短時期內很難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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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物業不真心為業主服務,任意把小區綠化帶破壞修賓館,什麼許可證都沒有,強行邊建邊開後門補證合理。為什麼理直氣壯搬出物業管理,強行為業主“服務”消費者保護法有強買強賣的嗎?你們是皇帝的兒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