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制始於東周列國。連坐制的雛形是齊國的“什伍閭甲制”。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在秦國進行,為了使君主政權統治達到“至治”,商鞅(法家學派)認為,“至治”,首先要富國強兵,富國強兵,必須加強戶籍的軍事化管理,軍事化管理的配套措施即加強什伍閭甲制,什伍閭甲制的最高形式即實行連坐制,所以說,連坐制是中國古代專制時期控制人身自由的基層組織形式。
連坐制的基本要求是“夫妻交友皆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得交相為隱……”。就是說,即便關係最親密的的夫妻朋友,若彼此發現了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允許相互包庇,也要立即檢舉揭發出來,一切“惡”、“非”均不得隱匿;連坐制的實施目的是“……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為非焉”,使民人相互擔保、相互監督、相互檢舉、相互攻訐,一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便是盜蹠 也沒有覆非為是、作奸犯科的機會。
後來,中國世世代代的裡(保)甲等治安制度,即由商鞅時代的什伍連坐制發展而來,曾經對社會穩定,民生建設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保證了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政策的貫徹落實。中國的連坐制度與宗法制度相伴整個封建文明始終,共同調整維護了幾千年的社會秩序。
商鞅關於“以刑止刑”以及“禁奸止暴,莫若重刑”的法制思想無可厚非,然而,在連坐制的基礎上,商鞅又強化並擴充套件了商代以來的株連法,甚至損害了一大批宗室貴族的利益,後來殘死於秦國貴族集團的反攻倒算。
與關係人的“連坐論處”不同,“株連”指的是一人有罪,勢必牽連並拖累無辜之人一起遭殃,甚至被處死並示眾。
株連法及其族誅的刑罰,始於西漢武帝年間(公元前141年至前87年)。其修訂的《盜律》、《賊律》均有大量株連法規定,動輒“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例如:“凡盜起(農民造反)而不滅之地,上至監州、州牧,省中校尉,下至行所、亭長、坊正,一律連坐處死”;“凡有偷竊行為者,不論大小,其全家及左右鄰舍一律連坐論處”;“推恩令”首倡者主父偃,因查齊國謀逆案而導致齊王自殺,被“明君”漢武帝滅三族;及至晚年,武帝又迷信仙道及長生不老之法,在他親自查辦的“巫蠱案”中,先後殺了太子、丞相、公主,直到逼使皇后自殺……,在滅了自己的“三族”之後,又滅了冤案始作俑者江充“三族”。
“株連九族”中的的九族包括:父系四族、母系三族、妻系二族,而誅滅九族始於明朝永樂帝年間(公元1403年至1424年)。據說,明成祖朱棣嗜殺成性,由於翰林方孝儒認為燕王朱棣推翻明惠帝朱允炆是篡奪皇位,拒絕為朱棣擬立新皇登基詔書等,被定為“阻撓新皇登基”之罪而誅十族。自此便有了“朕要誅你九族”之說。
“株連九族”或“滅九罪”,屬地地道道的嚴刑峻法,嚴重背離了上古三聖王流傳下來的華夏法制思想。先王治國理政,主張尚德緩刑,要求後代“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後世;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其大體意思是“君王在德政方面不要有失誤,應當用簡要明確的政令科律來約束天下百姓,用寬大仁厚的方式治理民眾;刑罰不可及至其子孫,獎賞一定要延至其後代;罪行輕重有疑點時 寧可從輕判處,功勞大小有疑點時 寧可從重獎勵;與其存在錯殺無辜的可能,則寧可定刑偏寬或疑罪從無,也決不套用死罪律例……”
隨著宗親制度向政治制度的演化,人類已經進入文明社會,先賢們也並非食不化,重又提出“刑(治)亂國用重典;刑(治)平國用中典;刑(治)新國用輕典”。儘管如此,但依然主張“一人有罪一人當”,反對“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並倡導從罪責因果關係上判定當事人及其親屬之間的法律關係。
客觀地講,對於信守禮義廉恥,孝悌忠信的國民來說,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已經給家庭成員與近親屬 帶來諸多道德陰影和社會壓力,甚至帶給他們嚴重的社會權益限制和人格歧視,這種株連效應及其株連後果,不僅嚴重破壞犯罪人的家庭關係,也對改造好的犯罪人迴歸社念形成了現實障礙。同時,株連法是封建社會的統治手段,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
連坐制始於東周列國。連坐制的雛形是齊國的“什伍閭甲制”。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在秦國進行,為了使君主政權統治達到“至治”,商鞅(法家學派)認為,“至治”,首先要富國強兵,富國強兵,必須加強戶籍的軍事化管理,軍事化管理的配套措施即加強什伍閭甲制,什伍閭甲制的最高形式即實行連坐制,所以說,連坐制是中國古代專制時期控制人身自由的基層組織形式。
連坐制的基本要求是“夫妻交友皆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於親……民人不得交相為隱……”。就是說,即便關係最親密的的夫妻朋友,若彼此發現了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允許相互包庇,也要立即檢舉揭發出來,一切“惡”、“非”均不得隱匿;連坐制的實施目的是“……其勢難匿者,雖蹠不為非焉”,使民人相互擔保、相互監督、相互檢舉、相互攻訐,一人有罪,五人連坐,即便是盜蹠 也沒有覆非為是、作奸犯科的機會。
後來,中國世世代代的裡(保)甲等治安制度,即由商鞅時代的什伍連坐制發展而來,曾經對社會穩定,民生建設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保證了國家的賦稅、徭役、兵役政策的貫徹落實。中國的連坐制度與宗法制度相伴整個封建文明始終,共同調整維護了幾千年的社會秩序。
商鞅關於“以刑止刑”以及“禁奸止暴,莫若重刑”的法制思想無可厚非,然而,在連坐制的基礎上,商鞅又強化並擴充套件了商代以來的株連法,甚至損害了一大批宗室貴族的利益,後來殘死於秦國貴族集團的反攻倒算。
與關係人的“連坐論處”不同,“株連”指的是一人有罪,勢必牽連並拖累無辜之人一起遭殃,甚至被處死並示眾。
株連法及其族誅的刑罰,始於西漢武帝年間(公元前141年至前87年)。其修訂的《盜律》、《賊律》均有大量株連法規定,動輒“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例如:“凡盜起(農民造反)而不滅之地,上至監州、州牧,省中校尉,下至行所、亭長、坊正,一律連坐處死”;“凡有偷竊行為者,不論大小,其全家及左右鄰舍一律連坐論處”;“推恩令”首倡者主父偃,因查齊國謀逆案而導致齊王自殺,被“明君”漢武帝滅三族;及至晚年,武帝又迷信仙道及長生不老之法,在他親自查辦的“巫蠱案”中,先後殺了太子、丞相、公主,直到逼使皇后自殺……,在滅了自己的“三族”之後,又滅了冤案始作俑者江充“三族”。
“株連九族”中的的九族包括:父系四族、母系三族、妻系二族,而誅滅九族始於明朝永樂帝年間(公元1403年至1424年)。據說,明成祖朱棣嗜殺成性,由於翰林方孝儒認為燕王朱棣推翻明惠帝朱允炆是篡奪皇位,拒絕為朱棣擬立新皇登基詔書等,被定為“阻撓新皇登基”之罪而誅十族。自此便有了“朕要誅你九族”之說。
“株連九族”或“滅九罪”,屬地地道道的嚴刑峻法,嚴重背離了上古三聖王流傳下來的華夏法制思想。先王治國理政,主張尚德緩刑,要求後代“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眾以寬;罰弗及嗣,賞延後世;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其大體意思是“君王在德政方面不要有失誤,應當用簡要明確的政令科律來約束天下百姓,用寬大仁厚的方式治理民眾;刑罰不可及至其子孫,獎賞一定要延至其後代;罪行輕重有疑點時 寧可從輕判處,功勞大小有疑點時 寧可從重獎勵;與其存在錯殺無辜的可能,則寧可定刑偏寬或疑罪從無,也決不套用死罪律例……”
隨著宗親制度向政治制度的演化,人類已經進入文明社會,先賢們也並非食不化,重又提出“刑(治)亂國用重典;刑(治)平國用中典;刑(治)新國用輕典”。儘管如此,但依然主張“一人有罪一人當”,反對“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並倡導從罪責因果關係上判定當事人及其親屬之間的法律關係。
客觀地講,對於信守禮義廉恥,孝悌忠信的國民來說,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已經給家庭成員與近親屬 帶來諸多道德陰影和社會壓力,甚至帶給他們嚴重的社會權益限制和人格歧視,這種株連效應及其株連後果,不僅嚴重破壞犯罪人的家庭關係,也對改造好的犯罪人迴歸社念形成了現實障礙。同時,株連法是封建社會的統治手段,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