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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雲上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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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泛泛zhi輩
雖然你自己不知道具體原因,但這事跟你本身沒有關係,如果真的是你的問題,在試用期間隨時可以讓你走人,何必要在最後幾天這樣做?所以不必自責。
確實有不少公司企業會在試用期快結束前,讓員工主動離職,透過這種方式來節約用人成本。雖說按照勞動法題主是可以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但事實卻是很少有人這麼做,畢竟背後的經濟和精力耗費過大,從成本上來看並不值得這樣去做。
遇到這種情況,只能寬慰你看開點,初入職場很多人會遇到類似的不幸,但想明白這個背後的原因了,就不用再糾結於是否自身的問題了。應該吸取本次教訓,把注意力集中到下一次應聘。
在下一次應聘前,建議題主能吸取教訓,提前對求職公司有所瞭解。從發展規模、公司基本情況、員工的口碑等入手,途徑通常有檢視官網(一家正經的公司,其官網是會動態更新的,而不是幾年都沒人打理的樣子)、上貼吧和問答(有的公司或者員工會自行組建貼吧,從裡面可以一探究竟)、曾在裡面工作過的親友或者學長(哪怕是七拐八拐的關係)等多個方面來了解,有個心理預判。
看得出題主是對這個公司留有感情的,非常想入職工作,但既然人家拒絕你了,如若你真的透過法律程式留下來了,你以後在公司的發展也會很受限的,甚至有可能再次逼著你走,對你個人成長並沒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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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鏡頭iread我讀
按照題主的描述這屬於試用期接觸勞動合同,老闆讓你自己主動辭職,這樣就不用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補償金的2倍,由於你是試用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賠償金就是1個月工資。
但是,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不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是不能辭退你的,如果辭退必須支付賠償金。你主動辭職當然就沒有補償賠償的問題了。
你的描述中,所謂公司的考量就應該是說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之類的意思,不過你應該與他們溝通清楚具體的原因:
一方面,如果你在乎這個賠償,他們又拿不出合理合法的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材料,那就要努力維權;
另一方面,即使你不在乎這個賠償,也要搞清楚自己在哪方面存在不足,這對於你離職以後尋找下一份工作以及以後在職場繼續成長是有指導意義的。
你談到了無力感,其實,問題的關鍵不在於你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而是公司的做法欠妥,明白的說明豈不更好,或者乾脆支付賠償也算對你工作的肯定。
我一般的做法是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及時溝通並支付補償,在溝通時會明確的說明他不符合的地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同時,會從個人角度提供一些個人認為比較適合對方的方向供參考。
作為題主個人,不要因為這件事情失去信心,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搞清楚原因,然後尋找下一份工作,一定有一個適合你的在等你。
回覆列表
對樓主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樓主遇到的情況在中小企業甚至部分大企業也還是蠻普遍的,很多企業都以為反正在試用期,可以讓員工無條件的隨時離開。而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如期發放員工的工資,即便被辭退了,試用期員工也很少去維權的。因為大家都信奉“強扭的瓜不甜”或者維權耗時耗力,既然此地不留爺那就趕緊換地兒重新招一份工作。
但是,如果企業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一旦勞動者進行仲裁維權或是發起訴訟,企業一般都會敗訴!1、除非能證明試用期員工不符合“錄用個條件”的,企業不得濫用試用期單方解除權。而不是一句話說公司考量就說讓樓主離職就離職的,必須要有詳細的原因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項規定的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無法證明勞動者已經知悉錄用條件的,就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企業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2、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的賠償金。樓主的公司如果僅僅是說公司有公司的考量才讓您辭職的話,這肯定是違法的。如果要合法辭退您,必須提出以下三項證明:
(1)當時面試入職時有明確說明崗位入職條件,並有您個人簽字確認的書面檔案。
(2)證明您工作情況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是公司考核管理的規定。
(3)您具體的考核結果或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不符錄用條件。
如果單位不能提出上述是三個證明檔案,則您單位辭退您就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如果樓主對用人單位的做法不服,心裡有梗。建議跟用人單位溝通清楚,必要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國內有這種試用期被無故解僱仲裁及起訴都勝訴的案例,並且一旦企業拿不出相應的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材料,企業大都敗訴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