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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史遠有

    您好:這個問題還真的問得好?說實話,還真的沒法回答。只記得自己辦理房屋回遷手續時時候,人家告訴我交什麼錢,自己就交什麼錢,等到回家了,看看單據才發現有物業費,由於不知道什麼是物業費,心裡想交了也就交了吧。可是後來在辦理產權證時,又出現過物業費還有需要物業公司的蓋章,這時,才明白這物業費是什麼意思,就開始上網查詢一下,根據當時的《物業管理條例》,物業公司必須得有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可是當時所居住的業主都沒達到70%,根本就不具備召開業主大會的條件,哪來的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這物業公司是跟誰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再去辦理房屋產權證時,辦事人員告訴我,不交物業費,就不給辦理房屋產權證。無奈啊,只有又交了物業費。這時,才給我們辦理房屋產權證,至於您說的這是誰聘用的,還真的不知道,反正是不交物業費,就不給辦理房屋產權證。至於這其中有沒有利益關係,就不得而知了。

  • 2 # Cream陳

    物業由以下三個部門招聘。

    第一:是由開發商招聘(前期物業)。

    1.國家有個法律條款是《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裡明確說明,為了保證小區設施的可持續性維護保養,需要開發商在小區交付時招聘物業公司,這個物業公司是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公司屬於開發商交房的附屬。2.如果對物業公司不滿意,可以聯絡所有業主去開發商處協商要求更換物業公司。但如果對有物業不滿意,要求開發商取消物業,是無效的,有國家法律卡著呢。那就只能取消購房,和開發商商議退房事宜,在開發商扣除違約金後,再將房屋掛出交易,然後將剩餘的購房款返還給業主。

    第二:是由業委會招聘(後期物業)。

    1.從小區第一戶業主入住(不是交鑰匙開始裝修,這個現在法律上要求的很嚴謹)當天開始算,入住一年後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因為有一些開發商是分段交付,第一次入住率達不到70%的小區,可以成立“臨時業主管理委員會”(簡稱臨委會),臨委會主要的工作是蒐集業主意見與開發商及物業溝通解決,並可以對公共區域使用發表意見並監督物業對公共區域的收費使用情況。2.臨委會沒有使用公維基金的權利,不能更換物業公司(個人也不建議在開發商保修期5年內對開發商指定物業進行更換,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商指定物業與開發商溝通起來更方便,比較少出現推諉扯皮踢皮球的情況,如果更換了物業公司,因為對房屋維修有要求要與開發商溝通,但沒有要求一定要達成,會出現開發商推諉,拖延,熬過5年維修期就不管的情況),不能對物業收費進行干預。但部分臨委會將公共收益收回法律沒有明確說法不可以。3.臨委會執行結束日期為小區正式成立業委會日期,業主會成立了臨委會就無效了。4.小區入住率達到70%以上(且入住一年以上),可以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可以對物業進行更換,也可以不要物業自治。但所有決議需雙過半才有效(動用公維基金需要雙超2/3業主同意才有效),且全體業主大會須有超70%業主參加大會才有效(100戶的小區51戶同意某決定,就這51戶開會表決,此會議結果無效)。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時,要開會前集體簽到一次,決議完成時業主簽字一次。對於有各種事情無法參加的業主,可以由本人手寫委託書,交由信任的鄰居代替自己投票,如不在本地區,可以手寫委託書後拍照,形成決議後照片要打印出來,和其他委託書一起跟大會記錄合訂封存,以方便後期監督查閱。

    第三,是由社群指定物業入住(後期物業)。

    這個是最無奈的方法,一般出現於小區集體將前期物業驅逐後自治,自治效果不理想,小區荒廢,由社群進行基本衛生清理,業主只需要繳納衛生費。但由於房屋質量,樓齡,改造情況,入住人員素質等問題,導致房屋需要維修的。而小區因為各種情況(多數是原業委會貪腐,業主對業委會失去信任)無法成立業主管理委員會的。因為社群是國家行政機關,不能參與小區管理及維修。這時候會徵求業主意見,多數人同意招聘物業的,由社群對物業進行招聘(但決定權不在業主手中,不能自己選擇新物業公司)。

  • 3 # 一善L

    小區物業是由業主找來的,第一個業主產權方(建設及產權方),按照法律要求,小區第一個業主產權方,不對外銷售,可以不請物業,如果對外銷售則必須聘請前期物業,因此,前期物業有沒有取決於第一個業主是否銷售自己的產權商品。

  • 4 # 於是4299

    我們小區在貴陽金陽世紀城,剛入住小區時,由房開商的子公司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因為新樓盤在交房後由於入住率底,無法成立業主委員會,都由房開商暫為管理。

    小區入住率達到50%後,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業委會成立後。如果房開商的子公司物業公司管理到位,大部分業主都比較滿意。由業委會召開業主大會表決,大多數通過後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簽定物業合同並公示,可以繼續留用。如果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業主評論很差,業委會在爭得業主的認可後,可以炒掉這家物業公司,然後招標聘請新的物業公司入住小區進行管理。

  • 5 # 醉太平II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樓盤時,必須配套前期物業管理。並在銷售合同中,向買房人明示,並經對方簽署同意。

    當樓盤業主達到成立業委會的條件,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合同生效之時,前期物業合同進行終止。

    以前企業的老公房,一直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居委會可組織業主投票,選聘物業公司來加強物業管理。

    關於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的糾紛,今後可能得到更好的解決,就是以街道辦社群居委會的黨委為領導核心,領導業主大會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搞好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當然物業管理費是必須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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