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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牽住夕陽的手

    這個小區的物業公司不是為小區業主服務,完全是為了賺錢而賺錢。對於廖女士所遇到的問題,不知道物業公司是按照什麼標準來收費的。

    廖女士停車一個晚上,滿打滿算,算上十二個小時,或者十四個小時,一小時收10元錢,也收不到1245元,這個小區比過去的皇宮還金貴。

    我們小區偶爾也有沒辦停車手續的人停一晚上車,小區物業只是在車窗上給貼一個溫馨提示的條子,提醒去物業辦理停車手續,還從來沒有誰說被物業罰過。

    小區物業本來就是為小區居民服務的,而且凡事住在本小區的居民,在買房子的同時,已經買了樓前樓後的公用面積,物業讓小區業主繳停車費,或者買車戶,本來就是業主重複交錢的,停一晚上車還要收取1245元的停車費。這個物業公司比黃世仁還惡毒。

    有些物業公司亂收費,唯一解決的辦法就是業主們聯合起來,去集體維權,看看物業管理條例,找相關部門去反映,以求的幫助。

    總之,業主如果不齊心維權,只能認物業公司宰割。

    你說是不是?

  • 2 # 老包有時不線上

    這種情況屬於技術故障。現場的工作人員不會靈活處理。筆者兩年前也發生過同樣的事。前年10月1日晚開車回小區,一直停到10月8號早上正常繳費離開,下班後回家。9號早離開小區時,系統記錄要繳7天半的車費80元。當時一下就蒙了,把車停到路邊上,進到崗亭裡,與門衛大哥仔細理論之後,終得以解決。

    許多小區升級改造車場管理系統,將原來的藍芽卡\ⅠC卡管理方式,改為數字識別管理。這種系統類似於高速公路上的ETC,現在很多新小區直接採用了數字識別車場管理系統。

    本案例說的情況,結合相關新聞,筆者還原:

    此女事主是曾於6月2日開車進小區,9月23日又開進小區,9月24日開出。(6月2日至9月23日當中某天離開,無記錄,事主未明示)。根據電腦顯示,該車自6月2日至9月24日一直在場內,根據車輛停放收費規則,應繳費1245元。

    由於是事主提出疑議後,物業公司無法舉證事主所描述的事實。分析其原因筆者認為,車場管理系統裡面存在故障,其技術原因是:

    1、6月2日,事主車進入車場時,系統完好,準確記錄進場時間。

    2、6月2日至9月23日之間某時刻,該車曾經出場(且未再進場或進出場無電腦系統登入,簡單地說就是無資料)。該車此時出場時電腦系統未識別車牌,門衛應該是手工抬杆放行,但此出場資料未補登入系統,造成該車輛仍在場內的假象,車場管理系統一直在計費中。

    3、9月23日,該車輛再次進場時,又發生了車牌不識別現象,門衛仍採取是手工抬杆,此資料也未補登入車場管理系統。

    4、9月24日,事主再次駕車出場時,電腦顯示停車時間為113天14小時,收費為1245元。雙方發生糾紛在於下幾點:

    1、物業公司宣稱系統故障,但無法查閱車輛進場錄影,特別是事主口稱的9月23日的時間段。估計相關的錄影系統癱瘓,物業公司無法調取錄影。

    2、由於此筆停車費數額巨大,物業門衛乃至物業專案經理,未經調查核實也不得無故免除其費用,越是正規的公司,其內部審計也是不允許的。

    3、物業公司關於使用車場管理系統不規範,相關記錄有漏洞。車場管理系統出現技術故障後,手工抬杆必須要有紙質記錄。物業公司相關人員這一點沒做好。如果前幾個月難以查詢紙質記錄,9月23日的人工抬杆記錄應該有,應該很容易查,實際上可能是沒有。所以物業方僅有的證據是車場管理系統的電腦記錄,無法透過查閱錄影紙質記錄的方式證明事實,無法反駁女事主的疑議。糾紛就是這樣發生的,女事主向新聞媒體投訴曝光。

    筆者前年解決這個問題時,找到了關鍵的證據:一是10月8日早上的收費登記表,二是當天晚上進場時手工登記的進場時間記錄,兩張紙質記錄,關於筆者的車號、進出時間、繳費記載很明確。很快就還原了真相,所以就解決了問題。

    本案例說明這個小區的車輛管理系統,存在系統使用發生故障後人工干預措施不完善,物業人員故意勒索業主的可能性很小,因為如是這樣,針對某一個人就不合常理,應該是一大群業主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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