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橘色的貓
-
2 # 袁菁華
郡縣制與行省制本質上並無大的差別,只是中央對行省的控制力比對郡縣更嚴格一些而已。其實說白了,郡和行省都是中央直接控制下的地方區劃而已。郡縣制起源於戰國,長期在中國實行,蒙古征服中原後,因為是外來民族,領土又非常廣大,需要加強對各地的控制力,於是裁撤郡縣,在地方設“行中書省”,其實就是把地方區劃變成了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因此加強了對地方的控制。和元初的很多政策一樣,這也是契丹人耶律楚材的主意。
郡縣制: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是中央集權形成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誌。
行省制:便利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對地方的控制加強,鞏固了統一多民族國家;奠定了中國行政區劃的基礎,是中國歷史上行政區劃的重要歷程。
春秋時代,隨著世卿世祿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組織也逐漸由采邑制轉為縣制~郡制。縣與郡的出現,同春秋時的政治形勢的發展有密切的關係。春秋初期,諸侯國內普遍實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後期,由於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和按田畝徵收賦稅,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這時,一些國家在所佔有的領地的地方推行由國君直接管理的縣郡管理體制。最初的郡大多建於邊境地區,區域雖大,地位卻比縣低。晉國的趙簡子曾於公元前493年宣佈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這是中國歷史上推行縣郡兩級制的開端。這個時候縣的建制高於郡。開始時,縣和郡都是有國君派官駐守,後來為了擴大兼併和抵禦外敵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權組織,有權應變邊境的突發事變。發展到了戰國時,隨著邊地日益繁榮,就在郡下分設若干個縣,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於縣,並逐漸形成郡縣兩級地方組織。
光有中央政府機構而無地方行政機構,仍然形不成強大的封建統治網路。但建立什麼樣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在秦統一六國之後是經歷了一場激烈爭論的。以丞相王綰為首的群臣,主張沿用周代以來的封國建藩制度,分封諸皇子為王。他們的理由是有利於統治新徵服的六國地區。而廷尉李斯則力排眾議,主張廢除分封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縣制度。很顯然,李斯的主張符合專制皇權和統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採納,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後隨邊境的不斷開發和郡治的調整,增至四十餘郡。
郡,是中央政府轄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其組織機構與中央政府略同,設郡守、郡尉、郡監(監御史)。郡守,為一郡最高行政長官,掌全郡政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節制;郡尉,輔佐郡守,掌管全郡軍事;郡監,掌監察工作。
郡以下設縣或道。縣是秦朝統治機構中關鍵的一級組織,是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單位。內地設縣,邊地少數民族地區設道。滿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設縣長。令、長為一縣之首,掌全縣政務,受郡守節制。縣令下設尉、丞。尉,掌全縣軍事和治安;丞,為縣令或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縣以下設鄉、裡和亭。鄉和裡是行政機構,亭為治安組織。鄉設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和稅收,遊徼掌治安。鄉以下為裡,是秦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裡設里正或裡典,其職能除與鄉政權職能大體相同外,還有組織生產的任務。此外,還有司治安、禁盜賊的專門機構亭。秦規定,兩亭之間相隔十里,設亭長。亭遍佈於城鄉各要地。鄉里的作用逐漸強化,並超過郡縣,民間有知鄉里,不知郡縣的說法。
周、秦之變歷來被視作中國歷史的重要轉折,封建、郡縣之辨更是其間最重要的內容。然而,郡縣制並非是商、周之制的斷裂,它仍然處於商、周傳統的延長線上。郡縣制的出現是春秋戰國時代治理效率化競爭的結果,並有賴於官僚制度的成長--更確切地說,郡縣制的出現是"治權"發展的結果。
秦漢以後,郡縣的功能與範圍大致不變,因為郡縣作為地方政區,主要任務是勸課農桑、徵收賦稅、維持治安。"縣"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郡一級的行政區劃,唐宋多稱"州",明清多稱"府",但其性質相近。由於郡(州、府)數量太大,不便於朝廷管理,故而在郡(州、府)之上還編有更高一級的政區,東漢末年至魏晉南北朝是"州",唐代為"道",宋代為"路",元、明、清為"省"。
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於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於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為現代的行政區劃劃分提供了重要的歷史參考。
行省制是蒙古族統治者在中原地區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點與歷史作用究竟如何?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 。筆者認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中央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該體制有三個特點: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主要為中央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中央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
行省制是13世紀以來中國的主要行政模式,起源於元朝,明清兩朝得到發展,最終影響了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
蒙古族在大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定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江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省、江西、湖廣。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裡",由中書省直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