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權
1、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隻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裡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
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3、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透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後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
(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於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透過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資訊網路傳播、攝製或者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受保護的著作權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1、概念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
2、一般規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著作權法》24條)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特徵
(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權,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2)被許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範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所獲權利轉讓給第三人,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權許可使用中,非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人不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一)人身權
1、著作權法中的人身權不同於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權。這種權利是與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權。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這自然也就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以享有人身權。但這個問題在世界各國的版權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數保護作者人身權的國家,在版權法中規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也就是隻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權。因為人身權是作者人格的一種反映,而承認法人有意志則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權能否轉讓和繼承。一般來講,人身權是人格權。由這裡可以否定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大多數國家版權法都規定人身權不可剝奪,不可強制許可,不可轉讓等。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一部分人身權的轉讓和繼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認的理由和事實。人身權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權中的某些權利與財產權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
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
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
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
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為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2、發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這裡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決定發表,二是決定不發表。發表權具體有下列內容:何時發表;以什麼形式發表,如以書籍形式、連載形式、廣播形式等;何地發表。發表的作品應當是尚未公開的作品原件或複製件,如果說作品已經出版或展覽過,便不再有發表的問題。公之於眾主要是指在公眾場合,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宣講或展覽,被多數人所知。如果說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間傳閱,則不算是發表。
3、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透過署名可以對作者的身份予以確認。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為作者。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核心,有了署名權,著作權的權利主體才能確認。
4,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實質上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權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權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二)財產權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是指能夠給著作權人帶來經濟利益的權利。這種經濟利益的實現,要依靠著作權人對作品使用才能獲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與民法中的財產權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權利的表現形式不同。
(2)民法中的財產權法律予以永久保護,即便所有人死後仍受法律保護,可以世世代代傳遞下去。
(3)法律對物權的行使沒有作過多的限制,而對於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使則作了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報酬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透過複製、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資訊網路傳播、攝製或者改編、翻譯、彙編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受保護的著作權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權的許可使用 1、概念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
2、一般規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著作權法》24條)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特徵
(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權,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2)被許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範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所獲權利轉讓給第三人,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權許可使用中,非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人不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