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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檀紙間

    我來按照自己對目前國內收藏鑑定行業的現狀說說自己的見解:

    1、任何針對民間的收藏品鑑定都不具有法律認可的意義

    收藏品領域是個特殊的存在,目前境內沒有任何一家機構具有“法定資質”可以對收藏品進行鑑定!

    這個法定資質的理解是:一家有權機構鑑定之後,任何涉及法律的同等級別單位或個人都必須承認其結果。就像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鑑定書那樣的地位。

    這種機構,目前在收藏行業(針對收藏品)進行鑑定的,一個也沒有!

    2、當訴訟或其他需求必須進行收藏品鑑定或估值的時候涉案鑑定

    比如經濟涉案的物品、金額的估值,必須對標的物的真偽、價值進行確定的時候,怎麼辦呢?

    一般是由“原告(或公訴人)、被告、法庭”三方共同協商一致,全部同意具體某家機構、某一些專家個人來做鑑定評估事務,之後,得到的結果才有效。

    三方當中(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那麼選定的鑑定單位便需要重新尋找,直到大家都沒意見為止。

    而且這種鑑定結果,還有另一個特徵:“僅此次有效”。

    如果過了一段時間之後,或者換一個背景,關於此收藏品的參與物件不同意原來的鑑定結果,那麼,上述鑑定的過程還需要重新來一遍。

    文物收藏有需求時的鑑定

    正常文物部門,如果對新出現的收藏品需要進行鑑定,要麼是其機構自身有鑑定團隊,要麼是他們自行選擇一些個人或者機構,來具體對某件、某批次藏品進行鑑定,此鑑定結果則作為“法定”的結論,資料存入藏品的“入庫記錄”中。

    而這些文物單位,無論是國家或者其他形式的,也不會對民間開放。

    民間的鑑定都是針對特定物件的

    我們平時接觸到的所有鑑定,都是存在一定背景下,有特定物件的。

    比如,拍賣公司對拍品的鑑定。是他們自身的團隊或者委託的鑑定方,鑑定之後,依據結果對外公開宣傳。

    你可以對拍賣公司鑑定的結果不認同,但是,你也沒有法定依據去打假,

    ——無論拍賣公司的界別和權威性有多高,他們所有的“拍品鑑定結論”都不具備法律層面上通行無阻的“權威高度”。

    也就是說,拍賣公司的拍品,也僅是針對“認同他們堅定結果”的物件參與者。

    那麼,民間私下進行的鑑定也是一樣。

    你要鑑定一個藏品“是為了什麼目的”。

    是為了讓自己“心安”一點。這點容易,找個你信人的人或者機構去進行鑑定,就可以了。你也只能這樣,因為你的目的是要讓“自己相信”。如果拋開這個層面,我就是建議你到故宮博物院找頂級專家去鑑定——那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結果啊”。是為了和某人達成交易。這種目的的話,你得和交易物件共同協商,一致同意找誰鑑定之後,再去做。這樣出來的結果因為所有當事人只有你們2個,只要你2沒意見,那麼,鑑定結果就是可以有效的——儘管這種有效日後面對“第三人”的時候,也是蒼白無力。但,這是現實可行的做法。

    綜上所述,目前國內收藏品的鑑定,並不像工業產品、商品那樣“有科學標準可參照”,也就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威機構及個人”,因此,當你個人有藏品需要鑑定的時候,別人推薦的都沒有用!

    你只能帶著自己的目的、去找你信任的機構或個人,才是正確的做法。

  • 2 # 楊文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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