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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公司法江湖

    股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和清算價格法。

    a、收益現值法

    應用收益法必須具備的基本前提有:

    (1)評估物件的未來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可以用貨幣衡量;(2)資產擁有者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預測並可用貨幣衡量;(3)評估物件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b、重置成本法

    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c、現行市價法

    d、清算價格法

    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e、注重行業標杆的參考企業比較法和併購案例比較法

    一般常用的也就是清算價格法,也就是(公司資產-公司負債)*30%,當然你的公司每個月還在正常的產生利潤,毛利潤約為45萬*35%=15.75萬,即便公司存在負債50萬,按照正常的經營也僅僅需要4個月左右債務便能消除,剩餘的既可以作為的盈利連同現有資本進行分割。

    我的建議:

    你的意見是退股不在參與經營,但是目前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退股的話就會涉及到減資的問題,而且你方持股僅為30%,在未經其他股東的同意下,退股不太可能成功。所以個人建議退股不如進行股權轉讓,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規定,你方轉讓股權的可以提前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受讓權,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股權也不同意購買的情況下,你方可以正常將股權對外轉讓給第三人。

    這裡還會涉及到一個稅費的問題,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價格不能明顯低於正常市價,否則稅務可以核定徵收相關稅費。

  • 2 # 章磊律師

    首先,《公司法》中沒有“退股”這一概念,所以如果想要依法退出的方法就比較有限了:

    1.將股權轉讓給原有的其他股東;

    2.其他股東同意放棄優先受讓權允許轉讓給原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或者雖然不同意轉讓給其他人也不願意受讓時,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原股東之外的其他人;

    3.公司連續多年盈利但大股東以持股多數表決權否決利潤分配時,小股東在股東會決議時反對,則可以要求大股東以合理價格回購;

    ......

    所有的回購、轉讓都有法定要求,不是股東想退股就能退掉的!

    其次,按問題的表述覺得有可能“刺激”大股東主動以合理價格回購你股份:

    要求履行股東知情權,要求大股東交出賬務進行核查;民營企業多少有些賬務問題,在發現賬務問題後針對公司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偷漏稅、違法用工、行賄官員、提供回扣等)提出異議要求公司改正,否則將會舉報......

    這招有點損,也要看實際控制人是不是吃這一套了,碰到“二愣子”堅決不退讓,寧可整個公司被罰、沒掉也不回購你股份也不是沒有可能!

    最後,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建議帶齊資料與委託律師詳細溝通協商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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