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勵志小爸爸

    冤枉?從開始錄口供的時候你都認了,才到檢察審查,再到移送法院起訴,法院開庭認罪才下判決書不過,進去了誰不想早點出來?不認罪別想出來???我也是認罪才出來,不認罪判更重!

  • 2 # 法照天下

    該問題存在矛盾,首先,接到判決書後你怎麼沒發現被冤枉呢?難道是判無罪嗎?顯然不是!其次,判決書生效是十日以後,你在生效之前幹什麼去了?你不可能是文盲嗎?最後,上訴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但你明確放棄了上訴權,如果確係被冤枉的只能通申訴予以糾正,前堤必須是錯判!且有證據證明才能啟動再審

  • 3 # 唐先明75443043

    依我之見一一

    本案被告人的辯稱冤枉,是天大的笑話!

    就本案例而言,刑事案件一審判你有罪,你又不上訴會冤枉你嗎?冤枉是不可能的。

    為什麼說沒有冤枉你呢?

    稍有刑事訴訟常識的人都知道:當今中國刑事案件在,A,公安偵查階段必須有切切切實實的犯罪事實存在,公安機關才會立案丶訊問丶拘留,符合逮捕條件報檢察院審查無誤並批准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B,偵查終結確有追究刑事責任的還必須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檢察官再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丶核實全案證據,如果事實不清丶證據不是,承辦檢察官還有權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補查,如果經上述補查自查後案件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依法只能作法定無罪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C,案件到了法院,無論是認罪認罰的簡易程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一審程式的案件,原告或代表檢察院的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後,法律規定"被告人必須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當庭表示意見,即是否是事實丶事實的全部過程丶被告人及參與人的作用……"當庭陳述,如果否定起訴指控的事實,也必須當庭予以否認。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認定被告人犯罪的必須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排除合理懷疑。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不供述(零口供),只要其他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必須給予被告人定罪並處以刑罰。

    如上所述,俗話說得好"若要人不知丶除非己莫為",本刑事案件你是否參與共謀,或參與犯罪準備,或參與教唆組織,或參與分工合作,或參與分贓轉移贓款贓物……你心裡是最清楚的;同樣的道理,此刑事案件經一審開庭審理,但是,在開庭審理前的從立案偵查,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以至到法庭開庭審理(被告人陳述丶質證丶辯護丶最後陳述…)到一審宣判,辦案機關均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保障了你"開口否認犯罪的辯護"的權利,難道你在上述各階段各環節都保持沉默了,尤其是法庭審理的最後環節"被告人最後陳述"更是賦予了被告人最後是否承認指控的“最後陳述權",難道該否認的,你也承認,別人乾的,你也頂包?

    更重要的一一如果你沒有參與犯罪,一審當庭宣判你有罪,或擇期宣判你有罪,你認為冤枉,你為什麼不反駁?一審宣判到上訴期滿還有十天時間,你認為冤枉,為什麼不上訴?只能用俗話來解釋"若要人不知丶除非己莫為",參沒有參與,你最清楚,你就不要胡亂喊冤了。那麼,為什麼一審宣判你有罪,你為什麼不在法定時限內上訴呢?中國有另一句俗話"做賊心虛"嘛!

    總之,透過上述分析,本案例辦案過程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辦案實務,以及法律邏輯來看本案提問一一說一審刑事案件有罪是冤枉了被告人,純屬“天大笑話"。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 4 # 魏繼文

    判決生效後發現自己被冤枉了,你接到判決發現了一審判決有誤,你自己超過了上訴期 ,(應該是這樣理解吧),不管是哪種原因,你現在只有申訴權,真有冤枉可申訴,但是你必須有真證事事和依據舉證說明。在推翻原判的基礎上,那就是你事和實理由決定你的出路。

  • 5 # 七彩虹影視資訊

    方法很多,可以申訴,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但是法院或檢察院未必會受理,如果上訴法院必須受理,不過我建議你自認倒黴,是你自己錯過了最佳時機,為什麼判決生效以後才發現冤枉?難道判決書收到以後連看也沒看直接放抽屜裡了嗎?

  • 6 # cnog程

    怎樣發現自己被冤枉的?公,檢,法,連上訴四回你都沒發現自己被冤枉,這心也太大了吧!刑事判決生效後只能到服刑監獄的申訴了,申訴可以自己申訴,也可委託律師申訴。

  • 7 # 沙漠舟

    難道當事人自己都不知道一審的判決事實和理由嗎?自己被冤枉都不知道嗎?既然被冤枉為啥不上訴呢?沒有請律師嗎?我感覺這一話題有點扯!

  • 8 # 凡人閒聊

    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執行

    不知你犯了什麼罪?直到一審判決生效後才發現自己被冤枉。

    什麼叫冤枉呢?我理解:不該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了。不該逮捕的,逮捕了。不該刑事起訴了,起訴了。不該刑事審判,審判了。不該刑事追究的,判決有罪,判服刑若干年。

    生效的刑事判決,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你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情節,對社會危害的程度,以及你認罪的態度,是否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經過合議庭合議,或者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做出量刑決定,做出判決書。並有10日的上訴期,你並沒有行使上訴的權利,一審判決已經生效。如果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會將你投入監獄進行改造。對己生效的判決,你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冤枉的申訴,不會停止判決的執行。

    法律具有嚴肅性,不會因你喊冤提出申訴,而停止判決的執行。當然法院或者檢察院對你的申訴,不會置之不理。

    你已是被改造的罪犯,不可隨意喊冤。你有什麼事實,什麼證據,什麼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冤枉,不該判認定有罪,不該判刑,不該入監呢?

    一個人被判為罪犯,經過了公安機關的偵查階叚,檢察機關的公訴階叚,審判機關的審判階叚,這3大階叚,長達幾個月時間。偵查階叚,也就是警察抓你開始,有執法記錄儀,有拘留證。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該拘留的,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需要逮捕的,報檢察院由檢察長批准,重大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院不準逮捕的,公安機關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你的訊問,有錄影。首先訊問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實,讓陳述有罪的情節和無罪的辯解,然後提出問題,要求被告人如實回答。嚴禁逼供信,這叚你是怎樣回答的?

    為了證實你有罪,公安機關重證據輕口供,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

    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你在檢察院訊問時,怎麼沒喊冤?

    法院開庭審判時,你有權為自己辯護或委託他人辯護,那時你怎麼沒認為自己冤?一審法院做出判決,有15日上訴期,你放棄了,判決生效你想起冤枉,早幹什麼了,認為冤提起申訴才可。

    你提出申訴,按照巜刑事訴訟法》有個審判監督程式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生效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生效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出抗訴。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另組合議庭。

    這裡關鍵提到"確有錯誤",是指認定事實上有錯誤,適用法律上有錯誤。你提出申請,是指判決認定事實上有錯誤,還是適用法律上有錯誤,還是這兩種都有錯誤。你得拿出確實充分的證據和適用哪條法律條文來說明。經過再審,沒有錯誤,維持原判,你不服仍可上訴。如果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是終審判決。無冤別亂申訴,浪費司法資源。你應該認罪服法,老老實實接受改造,爭取重新做人。如果確有錯誤,本著有錯必改的方針,糾正錯誤,撤銷原判。羈押期間對你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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