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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觀海路紫鈴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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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K哥哈
可以詳細瞭解下你的員工不服從安排的原因,如果確實有重要事情,還是可以給大家說明的,假如是惡意不服從公司安排你可以根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服從公司安排是可以解僱,單位可以依據第二款,即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的規章制度。斷定合法與否,就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員工守則裡面有沒有相應規定。如果規章制度裡面有關於“不服從公司安排,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則公司可以依據規定將您辭退。 提前30天通知,補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你或者不及時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還應該再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扣除給單位一個月的準備期外,還要支付給該員工8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調動崗位可以協商解除合同。只要要單位不是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就要支付補償金。
具體解僱理由是否合法,要看最後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合法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補償,不合法按雙倍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對崗位調動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形勢,作出組織結構的調整,屬於法律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根據勞動者個人的情況,如果出現勞動者所在公司迫於市場規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勢變更下,公司可與勞動者協商工作崗位的調整,即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公司在與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的義務。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公司調崗安排,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這時,公司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根據你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你本人一個月的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