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商時有文字記載,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井田就是方塊田.“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據說,夏朝曾實行過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來.到西周時已經發展很充分.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漸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劃分為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182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援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還原出來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資源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結果,隨著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臺.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國實施改革,主要內容有:“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編輯本段起源 “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井田制有發展和變化.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 》載 :“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 、徹 .助即服勞役於公田 ,貢為繳納地產實物. 周行徹法,當為兼行貢、助兩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井田制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區仍沿用八家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 ,故有九夫為井之製出現 .古時實行易田制( 即輪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上所說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以便劃分土地和進行生產.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 ,而只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
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商時有文字記載,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實現形式.井田就是方塊田.“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 據說,夏朝曾實行過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來.到西周時已經發展很充分.到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漸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劃分為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182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戶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戶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戶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援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還原出來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資源資源與社會資源兌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結果,隨著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臺.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國實施改革,主要內容有:“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編輯本段起源 “井田”一詞 ,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裡,名曰井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井田制有發展和變化.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 》載 :“ 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 、徹 .助即服勞役於公田 ,貢為繳納地產實物. 周行徹法,當為兼行貢、助兩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井田制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區仍沿用八家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 ,故有九夫為井之製出現 .古時實行易田制( 即輪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上所說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以便劃分土地和進行生產.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 ,而只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