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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永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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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稅務律師菅峰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只能有一個,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而這個主觀心理狀態,需要用證據來證明出來,因此,可以說,難度非常大。詐騙的基本要義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但借款不是商業活動、簽署合同,需要根據借款人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描述的借款理由才能確定是否存在詐騙的故意。比如有些騙子專門欺騙老同學甚至自己的學生,藉口多是家人生病急需用錢等,實際上他的家人好著哪,根本沒有生病。這類人是否構成詐騙罪?起碼在公安機關會存在爭議。還有人虛構一個急需用錢的理由,向自己的熟人借款,然後一走了之,從此鳥無音信。如果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借條,出借人還可以考慮以轉錯賬、對方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走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但假如雙方之間存在書面借據,反而比較麻煩,走訴訟程式對方不來應訴,若無銀行轉款之憑據,僅有一張欠條或者是借條,讓法院支援原告的主張,往往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小金額的借款尚能說得過去,一旦金額超過10萬,主審法官恐怕會慎之又慎,不敢輕易下判。而對方又往往利用這種欺騙的手段借錢,實際上對方已經涉嫌刑法上的“詐騙罪”,可出借人就是沒辦法:找不到對方,打民事官司找不到對方,法官讓自己舉證,找派出所報案,說對方詐騙,派出所說這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因此不屬於他們管轄,讓報案人去法院起訴。這就是現實,正是因為現實中騙子太多,而法律的懲罰力度又小,才導致眼下生活中,許多好人都有過上當受騙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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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樂園
判斷借款人借款是詐騙犯罪行為,可分析以下行為結構來認定:
1.借款人實施了虛構的事實和理由等行為
2.被借款人信以為真
3.被借款人自願交付或指使第三人交付錢款給借款人或同夥
4.借款人或同夥得到這錢款
5.被借款人遭到了重大損失
達到以上行為,才構成真正的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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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稅務律師菅峰
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只能有一個,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而這個主觀心理狀態,需要用證據來證明出來,因此,可以說,難度非常大。詐騙的基本要義就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但借款不是商業活動、簽署合同,需要根據借款人在借款時向出借人描述的借款理由才能確定是否存在詐騙的故意。比如有些騙子專門欺騙老同學甚至自己的學生,藉口多是家人生病急需用錢等,實際上他的家人好著哪,根本沒有生病。這類人是否構成詐騙罪?起碼在公安機關會存在爭議。還有人虛構一個急需用錢的理由,向自己的熟人借款,然後一走了之,從此鳥無音信。如果雙方之間沒有書面借條,出借人還可以考慮以轉錯賬、對方構成不當得利為由,走民事訴訟主張自己的權益,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但假如雙方之間存在書面借據,反而比較麻煩,走訴訟程式對方不來應訴,若無銀行轉款之憑據,僅有一張欠條或者是借條,讓法院支援原告的主張,往往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小金額的借款尚能說得過去,一旦金額超過10萬,主審法官恐怕會慎之又慎,不敢輕易下判。而對方又往往利用這種欺騙的手段借錢,實際上對方已經涉嫌刑法上的“詐騙罪”,可出借人就是沒辦法:找不到對方,打民事官司找不到對方,法官讓自己舉證,找派出所報案,說對方詐騙,派出所說這是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因此不屬於他們管轄,讓報案人去法院起訴。這就是現實,正是因為現實中騙子太多,而法律的懲罰力度又小,才導致眼下生活中,許多好人都有過上當受騙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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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借款人借款是詐騙犯罪行為,可分析以下行為結構來認定:
1.借款人實施了虛構的事實和理由等行為
2.被借款人信以為真
3.被借款人自願交付或指使第三人交付錢款給借款人或同夥
4.借款人或同夥得到這錢款
5.被借款人遭到了重大損失
達到以上行為,才構成真正的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