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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的取得方式
(一)傳統國際法的方式
1.先佔:指國家有意識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國家主權下土地的主權的行為;
2.時效;
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為的作用使一國增加領土。添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為的添附。圍海造地、建築堤堰都可使一國領土擴充套件。二是自然添附。漲灘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乾涸、新生島嶼的出現都可能造成領土的增加;
4.征服:
5.割讓:
(二)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決;
2.公民投票。
現代國際實踐中國家領土是由全民投票或恢復領土主權而取得或變更。 領土變更方式,全民公決是現代國際法中領土變更的的方式。全民公決是指在國際法承認在特定條件下,由一領土上的居民透過投票來決定該領土的歸屬。全民公決方式是最早可追溯到18世紀末,現代國際實踐中也有運用。 全民公決是一種直接民主形式,它是民主國家實行憲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選民透過直接投票的方式,對相關議題表達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明確態度進行表決,然後根據表決結果達成決策的一種制度。 它是人民自決權實施的一種特定程式選擇,屬於民主憲政的範疇。從性質上講,它不是對代議制民主的否定,而是對代議制民主的補充和修正。 通常的全民公決,又稱全民投票或公民表決,是全體公民對重大問題投票作出決定。它起源於古希臘城邦雅典的公民大會。那時候雅典所有重要事情都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為此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全民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