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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時效取得領土是指國際法上一國憑藉非武力手段長期不間斷和公開地佔有和統治他國部分領土而取得該部分領土的主權,這種行為不以“善意”為條件,即使最初是不正當地或非法地佔有他國的部分領土。

    先佔

    先佔是指一國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先佔的主體必須是國家,也是一種國家行為。客體必須是“無主地”。

    15、16世紀,對無主地佔領採取象徵性佔領,如插上國旗等。18世紀以後,要求必須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管理,僅僅發現或象徵性地佔領不足以取得。

    添附

    添附是指土地透過自然作用或人為作用而發生增加。自然作用產生的,如在該國領海內,則自然屬於該國,該國海基線向外推移。在人工方式下,如可能與他國發生衝突,則需要徵得有關國家同意。任何國家不得透過改變其領土自然屬性的方式,使得鄰國領土的自然狀態遭受不利。

    自然作用:地質原因形成的島嶼、三角洲等。

    人為作用:圍海造田、築堤等。

    割讓

    割讓是指一國透過條約將其對國家領土的主權轉移給另一國。如果將全部領土割讓給另一國,則視為合併。割讓有強迫割讓和自願割讓兩種型別,強迫割讓一般都是透過武力或威脅達到的,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1條的規定,違反《聯合國憲章》之原則,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而締結的條約是無效的。自願割讓屬於合法的割讓。

    征服

    征服是指國家使用武力佔領他國領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戰爭狀態結束後將該領土加以兼併的一種領土取得方式。與強迫割讓不同,征服不需要締結條約。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權是國家的基本權利,因此征服取得土地是合法的。現代國際法禁止使用非法武力,除聯合國授權或自衛外,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都是違反國際法的。這實際上就是排除了征服在現代國際法上的合法性。[1]

    殖民地獨立

    是指由於殖民地人民根據民族自覺原則從前殖民國或宗主國獨立出來成立新國家或加入其它國家而帶來的領土變更。

    公民投票

    是指有關國家在符合國際法原則的前提下,一般是根據有關條約或國內法規定,採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對某些有爭議地區的歸屬進行表決,以各方都接收的表決結果決定領土的變更。

    殖民地獨立和公民投票產生領土變更的方式是現代國際實踐中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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